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人字[2006]47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
在2005年晋人职字[2005]38号文件关于《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省人事厅制定了《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意见》,进一步创新人才培养选拔方式,建立特殊人才评价快捷通道,鼓励各类人才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根据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审范围
第一条 可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特殊人才范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组织中,专业技术、专业学术才能达到了高级技术职称相应水平,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了社会和同行认可,但其身份、学历和资历等不符合国家本系列(专业)正常的任职资格评审范围和条件,以及不符合《山西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试行)》(晋人职通字[1999]34号)文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 除学历、任现职时间及专业工作年限外,符合我省相应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其它条件,并在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内取得如下业绩的,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作为主持人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技术项目多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规定奖项的一、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两项以上,并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过高水平的学术、技术专著二部以上(每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20 万字)。获奖科研、技术项目在本行业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在本专业领域产生过一定的影响,并被同行认可。
2、 作为主持或主要骨干完成过多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技术项目,其成果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获得三项以上个人国家发明专利,或作为独立、第一作者发表过多篇国家级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五篇以上被国际权威检索机构收录。同时,获得的发明专利已有两项以上被转化,且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表的论文在本专业领域产生过较大的影响,被国内同行认可。
(二)社会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主持完成过多项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获得国家级最高奖一项和省级权威最高奖二项以上,并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或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过高水平的理论专著三部以上(每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25 万字)。同时,获得的科研成果分别被省、市以上党委、政府采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发表的论文或专著在本领域产生过较大的影响,并被国内同行认可。
2、 文化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独立或主创人员,其完成的文艺作品,获得过国家级个人顶级奖两项以上,并在全国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第三条 除学历、任现职时间及专业工作年限外,符合我省相应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其它条件,并在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内取得如下业绩的,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 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主持完成过多项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技术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奖项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二项以上,并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过较高水平学术、技术专著(在一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10 万字)。同时,获奖科研、技术项目在本行业推广、应用中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在本专业领域产生过一定的影响,并被同行认可。
2、作为主持或主要骨干完成过多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技术项目,其成果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获得两项以上个人国家发明专利,或作为独立、第一作者发表过多篇国家级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三篇以上被国际权威检索机构收录。同时,获得的发明专利已有两项以上被转化,且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表的论文在本专业领域产生过较大的影响,被国内同行认可的。
(二)社会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主持完成过多项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获得省级以上权威最高奖一项和次最高奖二项以上,并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过较高水平的理论专著两部以上(每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15 万字)。同时,获得的科研成果分别被省、市以上党委、政府采用,并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发表的论文或专著在本领域产生过较大的影响,并被同行认可。
2、文化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独立或主创人员,其完成的文艺作品,获得省部级个人顶级奖两项以上,并在全省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三、申报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四条 全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由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委会设在省人事厅职称处,负责材料收审、评审会议组织、政策咨询等事宜。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考试、答辩、述职演讲、专家鉴定推荐与评委会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评审委员会或同行专家推荐。由评审委员会推荐,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审查,由所在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同意后,以专题报告报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按正常评审要求参加统一评审。经本专业(学科)组评议一致同意,评委会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实到评委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再由评审委员会填写《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委会推荐表》一式两份,并出具专题报告,连同相关评审材料报送省人事厅职称处。所用 “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情况登记表 ” (简表)、材料装订及其它附件,与正常评审要求相同。
由同行专家推荐。个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审查,所属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将本人主要代表成果(可为论文、论著或其它学术成果)两件以上,以匿名的方式送请三名以上国内知名专家(申报正高者)或三名以上省内知名专家(申报副高者)审查鉴定,鉴定结果一致认为达到相应水平。再由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填写《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同行专家推荐表》一式两份,并附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的专题推荐报告和同行知名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连同其它相关评审材料报送省人事厅职称处。
2、由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3、省人事厅对评审结果审核批准。
四、附则
第六条 特殊人才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操作,如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申报者,取消本人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特殊人才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 《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委会推荐表》
3、 《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同行专家推荐表》
附件1:
单 位:
姓 名: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评 审
任职资格:
单位性质:
填表时间:
1、本表供特殊人才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使用。1--7页有申报者个人填写。8--10页由本人工作单位及推荐部门填写。11--12页由评委会办事机构指定专人和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填写。
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学历情况栏内“初始”、“最高”、“其他”的“毕(肆、结)业时间”,应在“毕、肆、结”的选择项上用笔画“√”。
4、单位性质,请注明全民事业、全民企业、集体事业、集体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等。
5、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部门系指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含省民营经济发展局、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省委、省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
6、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及上级推荐部门,须对所填内容审核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7、如4--7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