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评审对象为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计划生育和卫生管理等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推荐晋升2011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按照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办发〔2008〕75号)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计划生育和卫生管理等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职称外(汉)语要求,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卫生专业业务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六条 参加医学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七条 地(州、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医生晋升主治(主管)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县级和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
第八条 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3、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4、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其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5、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大专毕业后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7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
3、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
(三)论文要求
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刊发的论文。
在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能吸收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工作,取得明显的效果。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育专门人才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3、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 中医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医师职务5年以上。
3、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主治医师职务5年以上。
4、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其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医师职务5年以上。
5、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医师职务5年以上;大专毕业后担任主治医师职务7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通晓中医理论,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对某些学说比较精通,并有所发挥,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发展状况。
2、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解决本专业的疑难、危、重症,有较显著的疗效,在继承发扬中医学术方面有较大的成绩。
3、能够指导和组织本科全面业务,具备承担本专业专题讲座或讲课的能力,能够培养下级医师,能够指导科研工作,并做出一定的成绩。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主治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 中医主任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医副主任医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精通中医理论,系统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对某些学说有较深的造诣,并有独到的见解,掌握本专业的学术源流及国内外学术发展状况。
2、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解决本专业的疑难、危、重症,有显著的疗效,在继承发扬中医学术方面有显著成绩。
3、能够指导和组织本科全面业务,具备承担本专业专题讲座或讲课的能力,能够培养下级医师,能够提出和负责本专业的临床科研设计,具体指导科研工作,并做出一定的成绩。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中药副主任药(技)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药主管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
3、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中药主管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
4、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其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中药主管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
5、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中药主管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大专毕业后担任中药主管药(技)师职务7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通晓中药理论,熟悉中医基础理论,并熟悉药物源流,在中药学某方面有一定的见解,熟悉本专业的学术发展情况。
2、有较丰富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中药有关操作技术,如:中药鉴别、炮制、制剂、栽培等。能全面指导本单位中药业务,能培养下一级的药(技)师。
3、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等工作。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中药主管药(技)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 中药主任药(技)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药副主任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精通中药理论,掌握中医基础理论,并掌握药物源流,在中药学某方面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发展状况。
2、有丰富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和熟练掌握中药有关操作技术,如:中药鉴别、炮制、制剂、调剂、栽培等,有独特专长,对国内外本学科的技术发展有所了解。能全面指导本单位中药业务,能培养高级中药人才。
3、有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中药副主任药(技)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十五条 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中西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西医结合主治医师职务5年以上。
2、西医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中西医结合岗位工作5年以上,担任中、西医结合主治医师职务5年以上。
3、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从事中西医结合岗位工作5年以上,担任中、西医结合主治医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通过系统学习中医,掌握中、西医理论,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中医各家学说,掌握本专业中、西医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和进展状况,并能在实践中有所运用。
2、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疾病的辩证论治,能用中、西医两法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能负责组织和指导本专业的中、西医结合业务,具有指导、组织本专业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做出一定成绩。能指导和培养本专业的中、西医结合医疗、科研或教学人才。
3、在继承发扬祖国医药学,从事中、西医结合的实践中有显著成绩。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中、西医结合主治医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六条 中西医结合主任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中西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职务5年以上。
2、西医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中西医结合岗位工作5年以上,担任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通过系统学习中医,通晓中、西医理论,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中医各家学说,掌握本专业中、西医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和进展状况,并能在实践中有所发展。
2、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疾病的辩证论治,能用中、西医两法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能负责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全面的中、西医结合业务,具有指导、组织本专业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做出成绩。能指导和培养本专业的中、西医结合医疗、科研或教学人才。
3、完成任务效率高、质量好,在继承发扬祖国医药学,从事中、西医结合的实践中有显著成绩。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十七条 民族药士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中专民族医学院校毕业,见习1年期满。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了解本民族医药学理论,在上级药师指导下,能处理一般本民族药的传统炮制、加工技术。
第十八条 民族药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民族医药院校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2、民族医药院校大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工作2年以上。
3、民族医学院校中专毕业,担任民族药士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基本熟悉本民族医药学理论,了解本民族医药学经典著作。能基本掌握常用本民族药材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剂等传统技术,能指导药士业务技术工作。
第十九条 民族医(药)主治(主管)医(药)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中专毕业后,担任民族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民族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民族医(药)师职务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熟悉本民族医药学理论,能阅读本民族医学经典著作。有一定的临床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问题和常见的危、重症,有较好的疗效。基本掌握本民族药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剂等传统技术。能参加科研工作,收集本专业技术资料,能担任本专业普通的讲课,能培养下级医(药)师。
(三)论文要求
担任民族医(药)师职务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二十条 民族医(药)副主任医(药)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2、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3、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其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4、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5年以上;大专毕业后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7年以上。
5、学徒出师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通晓本民族医药学理论,对本民族医药学经典著作有所研究,有一定的本民族药学识水平。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疑难、危、重症,有明显的疗效。能掌握本民族药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剂等传统技术,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成绩,了解先进科研成果。能指导本专业业务,具有承担本专业讲课的能力,能培养下级医(药)人员。
(三)论文要求
担任民族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二十一条 民族医(药)主任医(药)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本专业副主任医(药)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2、学徒出师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5年以上,并担任本专业副主任医(药)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较熟练地阅读一种外文专业书刊或本专业古典文献。
2、精通本民族医药学理论,对本民族医药学经典著作有所研究,有较高的本民族药学识水平。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疑难、危、重症,有显著的疗效。能熟练掌握本民族药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剂等传统技术。具有科研能力和一定成果,并能逐步吸取先进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能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具备承担本专业讲课的能力,能培养下级医(药)人员。
(三)论文要求
担任民族医(药)副主任医(药)师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二十二条 民族医、西医结合人员(即:西医学习民族医的卫生技术人员)
不同档次的民族医、西医结合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应参照相应级别的中西医任职基本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卫生管理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了解本专业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某些相关的先进技术。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卫生管理主管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卫生管理工作1年期满。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4、中专毕业,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7年以上。
5、卫生学校(护校)中专毕业,后又取得相关管理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卫生管理专业的先进技术,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独立工作能力强,能解决较复杂的疑难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论文要求
担任卫生管理医师职务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二十五条 卫生管理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2、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3、医学院大、中专毕业,后又取得相关管理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4、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其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5、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5年以上;大专毕业后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7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卫生专业基础理论和管理专业知识,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科学研究、培养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等。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二十六条 卫生管理主任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2、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后又取得相关管理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精通卫生专业基础理论和管理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吸取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应用于实际工作,取得明显的效果。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善于指导本专业的技术工作,具有培育专门人才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卫生管理副主任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二十七条 破格晋升条件
不具备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在具备以上评审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以下:属乌鲁木齐地区(不含乌鲁木齐县)的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5项中的3项;地、州级的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5项中的2项;县(含乌鲁木齐县)及县以下的卫生技术人员备下列条件中5项中的1项,可“破格”推荐、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
(一)任现职以来,获省、部、委(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学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厅(局)级一等奖以上的本专业项目主要贡献者(以成果鉴定书和奖励证书为准,限前五名)。
(二)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第一作者)以上,正高3篇(其中2篇第一作者)以上;或在省级以上的刊物上发表4篇(其中2篇第一作者)以上,正高5篇(其中3篇第一作者)以上。
(三)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加并完成过自治区厅(局)级以上的科研项目(限前五名)。
(四)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合著过本专业书籍(主编、副主编)。
(五)任现职以来,有本专业的发明专利,或提出的革新措施能解决本地区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经省级同行专家(3人以上)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