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参加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报名参加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考试: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经组织选派到藏区工作且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援藏卫生技术人员。
(4)医学中专毕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9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②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并在我省“乡镇卫生院”、“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
③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并在我省“乡镇卫生院”、“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5年以上。
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比照乡镇卫生院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报考条件报考本专业相关知识。
(二)报名参加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报考)。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医药学或医学硕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中医药学或医学大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报名参加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的专业知识考试: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聘用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3年以上,在聘期内获得下列荣誉之一的: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按照川组通〔2010〕58号文件,经组织选派到藏区工作两年服务期满且考核优秀的援藏中医药技术人员。
(4)省级以上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继承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者,可提前一年报考。
(5)1998年6月26日之前取得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无医学专业学历(中专学历以下)中医药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②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2年,并在我省“乡镇卫生院”、“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见附件2)工作3年以上,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励证书。
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比照乡镇卫生院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报考条件报考本专业相关知识。
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艰苦边远山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的卫生、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调离这类单位或地区,不能再享受本通知规定有关倾斜与特殊政策。
(三)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13号)规定的报考人员,可报名参加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考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均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