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医生申报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属各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单位,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原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2〕31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7号),提高农村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水平,促进农村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城市医生申报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到农村服务范围的城市医生是指市(地级)及以上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的医生(以下统称城市医生)。
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驻城区的二级以上医院医生纳入到农村服务的城市医生范围。
二、农村医疗机构是指政府举办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三、城市医生在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必须按规定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累计满半年且考核合格,达不到要求的,不能申报。
四、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可采取定期轮换、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每次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以22个工作日计算)。原则上城市三级医院的医生下派到县级或乡镇医疗机构;城市二级医院的医生下派到乡镇医疗机构。
服务的重点应放在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技术力量较薄弱的乡镇医疗机构。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时间不作要求:
1.从事心外科、小儿外科、放疗、核医学等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未设置或者非常设诊疗科目的医生;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医生;
3.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城市医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为到农村服务半年(一)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半年以上;
(二)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后,有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工作经历一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个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免于到农村服务的证明。
七、下列情况,可视同到农村服务并累计服务时间
(一)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承担农村医疗机构医生进修带教任务,且连续带教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三分之一折算为农村服务时间,最多不能超过2个月。
(二)受组织指派,到农村医疗机构或援助外省医疗机构承担连续1个月及以上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
(四)城市医生参加省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任务的;
(五)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接受城市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城市医生管理,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服务工作结束后,由服务单位和当地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并作出鉴定。
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累计满半年且考核合格,由所在单位审核申报,省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城市医生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见附件),作为到农村服务半年考核合格的凭证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材料。
九、城市医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向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提交《城市医生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或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的证明》。城市医疗机构应将本年度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十、相关说明和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医政、中医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考核,核发《城市医生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出具《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的证明》和城市医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情况公示工作。
(二)城市医疗机构对在农村服务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城市医生,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弄虚作假的城市医生,派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强化督导,切实把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工作纳入各级、各单位年度目标工作考核,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城市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相关评优表彰。
(四)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与“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生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
(五)为确保平稳实施此项政策,确定2014-2015年为过渡期,2014年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城市医生已完成农村服务半年的,在同等评审条件下优先考虑;2015年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城市医生完成农村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取得资格后须待完成余下的到农村服务时间后方可聘任和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2016年全面实施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半年的政策。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