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
苏卫办人〔2015〕1号
各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昆山、泰兴、沭阳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有关单位:
经研究,2015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定于2015年4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地点
2015年4月18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考核对象
(一)考核对象
1、符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拟于2015年度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2014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中的先评后考对象;
3、2014年4月19日考核成绩未达到2014年评审确定的合格标准,拟于2015年申报评审卫生高级资格的人员。
(二)免考对象
1、经单位主管部门安排,考核之日正在援藏、援疆、援助西部省份,且援助时间在一年以上,拟于2015年申报卫生高级资格的人员;
2、从省外、系统外调入,确认我省相同级别和相同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
3、已确定为援外医疗队预备队员且2015年执行援外任务、正在援外或完成援外任务回国后未满一年的,拟于2015年申报卫生高级资格的人员。
(三)先评后考对象
1、考核之日因公出国人员;
2、报名截止时间之后,从省外或系统外引进、军队转业以及机关流动的人员;
3、考核之日正在援藏、援疆、援助西部省份,但援助时间少于一年,拟于2015年申报卫生高级资格的人员。
三、考核效用
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是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一项程序,考核结果是评审的重要要素之一。考核成绩可作为申报2015年度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2014年4月19日参加全省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达到2014年度高评委会确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合格标准60分,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报考除全科医学和全科医学(中医类)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标准55分,可作为申报评审2015年度卫生高级资格的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
2015年度考核成绩达到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合格标准的,可作为申报2016年度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
四、考核内容
(一)考核范围:考核范围参考国家标准条件中要求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不指定考核大纲和指导用书。
(二)考核专业:共110个,临床医学工程技术系卫生系列之中的专业,高级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今年新增正高级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专业,详见《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设置表》(附后)。
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执业医师资格为临床类别的人员,原则上应报考全科医学专业,社区内科应报考普通内科(代码063)、社区外科应报考普通外科(代码011)、社区妇产科应报考妇产科(代码019)或妇女保健(代码093)、社区儿科应报考小儿内科(代码为020)、小儿外科(代码为018)或儿童保健(代码为094),现岗位是放射诊断、心电诊断、超声诊断的,可另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为中医类别的人员,报考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为口腔类别、公卫类别的人员,可另选相应专业。社区从事药学、中药的人员,应报考医院药学(代码为045)或中药学(代码为082)。社区从事护理、医疗技术专业的人员可另选相应专业。
申报护理正高级资格的人员,可根据从事岗位报考护理学(代码047)或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危重症护理(代码048至051、124)等专业。申报护理副高级资格的人员仅限报考护理学(代码047)专业。
(三)考核形式:采用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人机对话形式。题型均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系列多项选择题。总分为100分,考核时间为2个小时。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进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模拟练习。
(四)考场设置:各市卫生局和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省辖市设立考场。
五、组织实施
考试命题、组卷和阅卷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担;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工作由各市卫生局和省直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考务工作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各市考务组织工作由各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
六、报名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要求
1、报名: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如实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并下载打印《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至3月5日(春节期间除外)。
2、报考人员于3月1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到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完成报名资格的确认工作。具体确认时间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确认报名资格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现资格的聘书或聘文(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应提交执业医师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另选社区卫生类专业技术资格相应考核专业的人员,所在单位须提供其工作单位的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各市审核报名人员报考资格的截止时间为3月19日,全省报考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为3月30日。资格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可于4月10日起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二)相关政策要求
1、凡报考医、药、护、技等专业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
2、报考专业须与申报评审专业一致,另选专业按规定专业报考。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所报考的专业须与本人执业类别相一致。凡与申报评审专业或执业类别不一致的考核专业成绩,一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
报考全科医学或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全科医学专业或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注册证书。上述报考人员可按照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全科医学专业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医〔2012〕11号)要求,申请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3、报考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学位)。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工作,晋升临床医学检验诊断类专业,须提供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后学历为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的,可作为报考临床医学检验类专业的学历依据。
报考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护理或助产专业毕业学历(学位)。对200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施行之前入学,参加后学历教育取得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的学历可作为报考护理高级资格的依据。
报考药学类专业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学位),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学类(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的,可作为报考的学历依据。
报考医技类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位),对于2008年之后入学的在职教育取得的学历,需要提供“相应专业”的学历。
晋升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应提供卫生管理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转评报考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卫生(医、药、护、技)专业资格,且取得卫生管理类专业或卫生类专业学历(学位),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
4、2001年全国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以来,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而由地方评审取得中级资格的,或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但由当地确定地区考试合格标准取得中级资格的人员,均须先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一致的中级资格,方可报名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升格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江苏省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申报和评审相应专业卫生高级资格。参加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核须报考非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相应专业。取得的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
6、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国外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远程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全日制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交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南京市上海路203号)或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请各市、省直各单位及时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委人事处(025-83620623)或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025-83620823,83620833)联系。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
抄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