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湖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
(学历和资历条件摘要)
一、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条件
1、 申报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实施前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减去一年后可视同医师执业活动时间,下同)六年以上,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2)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十二年以上,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十四年以上,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4)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2、 申报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2)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十三年以上,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4)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的学历,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5) 护理专业人员大专毕业后二十五年或中专毕业后三十年,取得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护师五年以上,按破格申报,按正常条件评审。
3、 未达到上述学历和资历的,按破格申报及评审。
二、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条件
1、 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一年以上,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二年以上;
(2)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七年以上,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九年以上,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4)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5) 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六年以上,医学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在预防医学专业岗位上,取得主管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医师工作七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六年以上,医学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临床医疗岗位上,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七年以上。
2、 申报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2)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4)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上述学历后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5) 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六年以上,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七年以上;
(6) 护理专业人员,大专毕业后二十年或中专毕业后二十五年,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五年以上的按破格申报,按正常评审。
3、 未达到上述学历和资历的,按破格申报及评审。
以上评审申报条件摘录自鄂职改办[2000]158号、鄂职改办[2001]89号、鄂卫高评办[2005]4号和鄂卫高评办[2010]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