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12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安排意见
各市(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2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力度
(一)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紧紧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三化”同步战略和人才强省、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和评价人才的重要指标,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上的重要作用,体现行业特点、区域差距,向基层、一线、非公经济和特殊行业倾斜。
(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进一步完善卫生职称评价体系,加强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人社部和卫生部有关卫生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今年将对省直、贵阳市和毕节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评审相结合的试点工作。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形式,由各级卫生、人社行政部门共同进行组织管理。
申报卫生专业正、副高级技术资格人员,均须参加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进行判断的参考依据。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拟采用人机对话考试的方式进行,1个科目完成,考试时间120分钟。试卷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二是学科新进展,包括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三是专业实践能力,本专业常见病、疑难病例分析。侧重点在专业实践能力。该考试不指定参考教材,不编印考试大纲,考试考务的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从2013年起,将在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价考核中全面开展卫生系列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结合工作。
(三)加大职称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职称工作的宣传,重点宣传职称政策、申报评审条件、破格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渠道,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了解有关职称评审政策。特别是要及时把文件转发到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积极鼓励、支持这些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在推荐评审程序中充分体现向基层一线和私营经济的倾斜。今年起,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可自主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条件
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黔人社厅通〔2011〕199号和黔人通〔2006〕92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的,可以通过自主申报、单位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参加考试或评审合格,分别获得卫生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条件按照我省《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其中中医专业参照《实施细则》附件1《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中的对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执行。
2、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政策向基层倾斜的有效激励机制,促进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长期在县级(不含市、州所在地的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医疗卫生及相关专业本科毕业满20年或大专毕业满25年,现继续在县及县以下工作,对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有较丰富的预防诊治经验,业绩突出,以及中医专业师承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者,理论文章作适当放宽。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在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1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有2篇第一作者的本专业论文,发表在本专业刊型内部资料上。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人员专门登记(见附件9)并附专题报告逐级上报,做好推荐工作。
3、对省、市(州)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论文的要求所作的调整继续执行:即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3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4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其中必须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以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
4、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应承担或完成过市(州)、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申报人员须提供科研立项部门或单位出具的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规定。
6、必须按规定有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经历。遵照中发〔2002〕1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聘任主治医师及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县及县以上各级医院中临床专业的人员凡聘任主治医师或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截止申报评聘当年9月30日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必须具备此项条件,并填报《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附件3)。不具备者,一律不予推荐评审或聘任。
7、具备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1)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总学分125分(须含《工业强省战略学习测试》合格成绩)。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的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5学分;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
(2)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的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总学分不得少于100学分,可不需具备Ⅰ类学分。
(3)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及全省三级医院的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所需Ⅰ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10分。
(4)学分验证工作仍分别由省、市(州)、县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其中贵医附院、遵医附院、省医、省疾控中心分别由本单位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抽验。关于评审材料中的“继续医学学分要求”请按《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4)验证申报。
8、申报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程序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黔人通〔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答辩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9、破格评聘条件仍按照《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黔人通〔2007〕151号)执行。
10、按照省人事厅黔人通〔2009〕107号通知要求,卫生系列继续推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代表论文送审制度,申报人在报送材料时指定一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为代表论文,并提供word电子文档。评审委员会将组织同行专家对代表论文的理论水平、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等内容进行审查,结果作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进行判断的重要依据。
11、各地、各部门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等问题,均结合历年来职称工作的政策性意见一并执行。
(二)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其中,考试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后聘任,必须符合本文第二条第一款第5、6、7项的规定并参照黔人通〔2006〕92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材料报送程序及审查
(一)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人材料,须经县、市(州)政府卫生、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各市(州)卫生局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
(二)申报人的申报评审材料(详见附件1《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应提供的材料及有关要求》),统一于2012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送交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四、其他事项
(一)收费。继续按照《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统一归类管理的通知》(黔人通〔2008〕15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专业以《2012年贵州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专业代码》(附件8)为准。
(三)未尽事宜按照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文件执行。
(四)文件、表格可登陆贵州卫生网www.gzwst.gov.cn下载。
(五)有关工作联系方式。
1.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联系人:袁伟荣 电话:0851—3617522
2.省卫生厅人事处
联系人:马 昱 电话:0851—6820725
1.(附件1)2012年贵州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2.(附件2)业务技术工作量化细化登记审核表
3.(附件3)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
4.(附件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
5.(附件5)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册
6.(附件6)贵州省推荐评聘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材料审查表(A4纸打印后,复印放大为A3纸)
7.(附件7)贵州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对照检查表
8.(附件8)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专业代码
9.(附件9)“放宽条件”推荐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人员登记表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