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济人社发〔2012〕145号
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组织和参评范围
1.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鲁人发〔2002〕26号)、《济南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济人社发〔2011〕2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我市组建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高级评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建各系列中级评委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初级评委会。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组建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评委会。
2.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其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的独资、合资、民营、私营、个体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工作满1年以上,并按规定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或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不受户籍和人事档案的限制,报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已离退休的,不再参加考试或申报评审。
二、规范申报条件和申报渠道
3.申报人员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专业考试(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及《济南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济人社发〔2011〕22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省、市规定的破格申报标准条件;改系列评审人员,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非企事业单位人员交流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事业单位中由非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有主管部门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但其所在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可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由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报送;人事档案关系由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由其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审查报送;人事档案关系由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由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报送;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市的,可持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由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报送。
三、进一步严格推荐原则和推荐程序
5.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事业单位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实际岗位专业特点以及《济南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办法(试行)》(济人社发〔2011〕223号)等相关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其中,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和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个别业绩突出的外,不再推荐申报。
事业单位在组织申报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时,应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队伍结构情况进行预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岗位和单位预申报情况,本着竞争的原则确定申报数额,下达申报指标。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也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评人员。
6.严格按照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呈报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推荐申报。在推荐人选时,要通过民主推荐、量化赋分等方式进行。各单位要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合理确定参加投票人员范围,把民主评议结果作为推荐人选的重要依据。其中,形不成差额推荐的单位,推荐人选同意票数应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时,要成立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7人以上),根据民主评议结果、量化赋分成绩,综合考虑申报人的品德、能力、业绩等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的推荐名单,确定推荐人选。事业单位推荐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方案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明确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导向
7.进一步加强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建设。根据《关于组建济南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的通知》(济人字〔2006〕74号)要求,在组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时,不再由各评委会办事机构上报人选名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根据参评范围在评委库中遴选,同时为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在评委的选择上考虑地区、单位等因素,杜绝本单位评委评审本单位材料的现象发生。有条件的评委会可扩大异地评委数量或实行异地评审。
8.严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程序。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查申报材料,整理分析申报情况,及时提出评审工作建议,根据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受理完评审材料后,要拟写《评审材料受理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材料受理情况、下一步工作安排、工作措施等,同时上报本地、本单位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岗位设置数量、已聘用人数等情况。中评委办事机构于评审会议召开前10日,省授权评审的高评委办事机构于评审会议召开前25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
9.进一步加强初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各初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评委会召开前10日,将《评审工作方案》及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方可组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在评审工作结束后20日内,要将评审通过及未通过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再按管理权限行文公布。凡通过评审、确认等方式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其资格证书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统一编号。
10.要树立正确的评审导向。各评委会及办事机构,要坚决避免唯学历、唯分数、唯资历等简单评审做法,切实认真研究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特点、成长规律,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积极探索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要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注意向基层、一线倾斜,切实增强评审结果的公信力。
五、精心组织实施,严肃工作纪律
11.进一步完善评审诚信体系建设。专业技术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12.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加大对违纪人员的处罚力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通过人员须返回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行文公布。对伪造学历、资历等,违反规定程序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济南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济人社发〔2011〕231号)等要求严肃查处并进行通报。各评委会办事机构上报核准或备案材料时,将本年度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及违纪违规事由同时上报,并通知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职称评审违纪违规信息档案,对弄虚作假的人员将以身份证为识别代码,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各类职称考试、职称评审等环节进行联动处理,并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济南人事考试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网络平台进行公布。
13.认真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信访事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评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
14.严格评审收费标准。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统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正式发票,评审费纳入财政专用账户,专款专用。评审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35号)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分配问题的复函》(〔2001〕鲁财综函12号)文件执行。
15.严格遵守时间安排。2012年9月25日至2012年10月17日期间,将推荐评审材料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