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新卫人发〔2013〕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区级医疗卫生单位,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及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门):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经自治区人社厅同意,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开展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条件
(一)评审对象为自治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医学、药学、疾病预防控制、中医民族医药、妇幼保健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援疆专业技术人员;
(二)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在评选范围之内;
(三)评审条件,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卫生厅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办发〔2012〕11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办发〔2012〕261号》规定执行;
(四)职称外(汉)语要求按照自治区人社厅下发的《关于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89号)规定执行;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自治区人社厅下发的《关于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规定》(新人社发〔2012〕90号)执行。申报人员凭达到合格标准的计算机成绩单原件进行申报。还没有公布计算机考试成绩者,凭计算机考试准考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申报。如评审通过,需提供达到合格标准的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任职资格时间按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发放时间为准。
二、推荐程序和方法
2013年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采取纸质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同时递交的方式进行。递交网上申报材料网址:http://www.xjzcsq.com。
(一)纸质申报材料推荐程序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及中央驻疆单位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纸质申报材料由个人填写、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盖章后推荐到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
2.各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纸质申报材料由个人填写,单位人事部门、各地(州、市)级卫生局审核盖章后,报地(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到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
3.各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纸质申报材料由个人填写,单位人事部门、县(市、区)级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州、市)级卫生局审核后报地(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到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
(二)网上申报材料推荐程序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及中央驻疆单位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申报材料由个人注册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到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
2.各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申报材料由个人注册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地(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到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
3.各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申报材料由个人注册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到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
(三)援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程序
援疆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受援单位、选派单位和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申报时,同时提交《选派进疆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四)网上注册及申报资料推荐方法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基层单位管理员登录《新疆职称申请网》(http://www.xjzcsq.com)认真学习“业务指南”栏目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业务快速指南”和“基层单位业务工作人员快速指南”,并严格按照“指南”所要求的内容和程序开展申报及推荐工作。
三、副高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求
(一)材料报送要求
1.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2.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3.业务考试成绩单、职称外(汉)语成绩单或职称外(汉)语免试审批表、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原件各1份;
4.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5.《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登记表》或《卫生技术人员到医疗保障点服务登记表》原件1份;
6.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文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7.《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实践能力(经验)、业绩成果填报表》原件1份;
8.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的科研项目证明材料原件1份;
9.科研项目合同书或科技进步奖奖励证书或本专业发明、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各1份;
10.各级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原件各1份;
11.代表个人学术水平并在任现职期内公开发表的论文(第一、二作者)、论著等代表作。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办发〔2012〕113号)“著作、论文”条件所规定内容执行,论文5篇以内(含5篇),须提供原件,5篇以上部分提供复印件。符合“著作、论文”条件第四条、第五条人员须递交《自治区卫生系列学术交流论文证明表》或《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经验报告填报表》原件各1份;
12.破格晋升人员需提供《破格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
1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1份;
14.各单位对推荐申报人员的公示结果原件1份;
15.《2013年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花名册》1份(单位提供);
16.上述材料中除《2013年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花名册》外,其他材料须扫描上传。
(二)材料装订要求
1.身份证复印件、业务考试成绩单,职称外(汉)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或免试审批表、单位公示结果证明和下乡医疗服务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到医疗保障点服务证明原件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2.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文件)、医师(护士)资格证书、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原件装订成册;
3.《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实践能力(经验)、业绩成果填报表》、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的科研项目证明材料原件、科研项目合同书或科技进步奖奖励证书或本专业发明、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证书、各级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证书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4.《自治区卫生系列学术交流论文证明表》或《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经验报告鉴定推荐表》原件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5.论文五篇以上部分复印件装订成册。
四、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求
(一)评审专业
民族药专业、卫生事业管理专业。
(二)材料报送要求
1.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文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其原件经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审核后退还报送单位);
2.业务考试成绩单、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专业技术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表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1份;
5.申请中级者,提供省级刊物1篇(原件);
6.《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一式20份;
7.各单位对推荐申报人员的公示结果;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按A4标准纸打印,《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按A3标准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9.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今年暂不开展网上评审,只需提供纸质申报材料。
五、注意事项
(一)为防止在职称申报系统中出现多个基层单位现象,基层单位管理员务必继续使用2012年注册的用户名及密码,不得重新注册。如忘记用户名及密码可使用系统中“找回密码”功能找回用户名及密码。
(二)2012年评审未通过人员今年可继续使用2012年注册的个人用户名,但资料需重新申报。
(三)自治区级的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没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或个人档案申报人本人保管的,须将个人档案委托至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代管个人档案业务后,由个人档案代管部门作为推荐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四)2013年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均使用本通知附件中所提供的各类表格,严禁使用以往表格申报材料。
(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由当地人社部门审核网上申报材料后,在网上申报系统中自动生成。申报人员在网上申报系统中自行打印该表格后,递交上级各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该表格须双面打印。
(六)纸质材料中,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业务考试成绩单、外(汉)语成绩单或职称外(汉)语免试审批表、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以外,其它材料由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审核完毕后当场退回申报单位或个人。
六、评审工作时间
2013年11月5日—11月20日卫生厅受理各地、各单位的卫生系列高级和卫生事业管理、维吾尔医药专业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申报材料;11月25日—29日召开各专业组评审会议(含答辩时间);12月1日—3日召开西医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12月4日—5日召开中医、民族医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2013年12月9日召开自治区中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
各地(州、市)卫生局、各单位需对报送材料逐人逐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报送材料内容真实,项目完整齐全,对不符合材料报送要求的,我厅将不予受理,责任由报送单位承担。
联系人:阿布拉
联系电话:0991-856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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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