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2015年卫生、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卫计人事〔2015〕96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5〕107号)要求,现就2015年全区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现行评审条件
(一)实行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考评结合。在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考评结合试点的基础上,自2015年起,在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中全面实行考评结合,即卫生、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前,必须参加业务能力考试,并且考试成绩合格。业务能力考试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卫生计生委按三级甲等医院(中医院)及区级、地市级、县级、乡镇(社区)卫生计生机构四个层次,分别确定成绩合格标准。业务能力考试成绩仅限当年申报有效。援外医疗队员在援外期间申报高级职称时,经逐级审核后,可以免试。
(二)调整对学历取得时间的要求。申报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资格年限须符合评审条件要求,其在职取得符合评审条件中规定学历的时间调整到申报高级职称的上年度12月31日(含)取得。
(三)向基层一线倾斜。在乡镇工作满25年的乡镇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其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中专学历,卫生、计划生育系列中级职称须满7年,对外语、计算机不作要求,重点考评其实践能力和履职情况。
(四)落实科研能力条件要求。三级甲等医院(中医院)申报医师类职称的人员,科研能力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除三级甲等医院(中医院)外的其他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机构申报正高级职称和医师类副高级职称人员,对参与科研课题的名次不作要求。县级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和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护理、药学、医技、卫生管理人员,在科研能力方面暂不作硬性要求。
(五)落实“凡晋必下”制度。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精神,自2017年起,晋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县级以下对口专业岗位服务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服务时间可累计计算。具有在县级以下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对服务时间不作要求。
二、关于其他评审条件的要求
(一)关于论文的认定。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公开发表的论文,各单位要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医药卫生类中文专业期刊目录的通知》(宁卫函发〔2012〕718号)的要求进行论文检索和验证。对于不在规定目录范围内或检索不到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
(二)关于乡镇和社区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认定。按照倾斜政策申报职称的乡镇和社区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须在社区或乡镇工作满4年,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编制部门出具工资关系和编制情况证明。
(三)关于提交疑难病例的要求。申报人员提交的疑难病例(解决重大问题)实例要符合工作实际,并能够反映申报人的工作内容和任务。从事临床工作的申报人员提交的疑难病例须附病案复印件,并经病案主管科室审核盖章确认。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宁夏卫生计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要对提交的疑难病例进行电话或实地抽查核实。
(四)关于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医药行业中从事药学和药品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卫生系列评审条件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对其中关于工作量及技术能力的规定暂不作要求。
(五)关于脱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职称申报问题。完全脱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人员,可在原有职称基础上申报卫生管理专业职称,不得申报原从事专业职称。
三、申报程序
(一)述职考评。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员从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述职考评,并按照评审条件的要求,对申报人员的工作量、业务能力、教学及科研能力、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价考核。
对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各单位要根据考核结果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附件3)。
对申报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各单位要根据考核结果填写业务能力、带教情况证明。证明中须注明:⑴申报人任现职期间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提供技术服务、咨询和随访等生殖健康技术服务的工作量,是否达到单位规定的例数,是否详细登记工作日志。⑵申报人在任现职期间带教的人数、具体人员姓名和做专题学术报告(培训)的次数。⑶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实施计划生育四术中是否做到安全无事故。⑷在节育手术中有无弄虚作假的情况,有无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流产情况。
(二)单位公示。用人单位要对拟推荐评审的申报人员进行公示,主要公示其基本资历、能力业绩和继续教育考核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
(三)网上申报。经用人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在5月15日前登录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进入宁夏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职称评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注册,取得确认受理单后,按照职称申报程序报送纸质材料。未按时进行网上报名注册的人员不得进行申报。
(四)论文答辩。申报人员须参加统一论文答辩。全区论文答辩工作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共同监督指导下进行。各市、县(区)申报人员由各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自治区人民医院组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申报人员的论文答辩工作;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组织本单位及其他区属单位申报人员的论文答辩工作。未参加论文答辩或论文答辩未通过人员,不得转入下一个评审环节。
(五)提交材料。各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通过论文答辩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同意后上报宁夏卫生计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区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直接上报。个人报送材料不予受理。
(六)业务能力考试。通过论文答辩的申报人员须参加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的业务能力考试。不参加业务能力考试的申报人员不能继续参加当年职称评审,成绩合格的申报人员方可进入评审环节。专业能力考试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2份(A3纸打印,骑缝装订);
2.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2000-3000字)(主要反映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报告要经单位审核并逐页加盖公章);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符合外语、计算机降分或免试条件的人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学术论文所刊登期刊原件和在线检索结果(在封面注明文章所在页数,并在目录上作标记。非破格申报人员提交论文不得超过3篇。外文论文须同时提交中文译稿。在线打印的检索结果须由检索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5.解决疑难病例(重大技术问题)实例表(附件4,申报卫生系列的,正高5例、副高3例;申报计划生育系列正高级职称的2例);
6 .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2份(附件5);
7.城市医师支援基层工作鉴定(免于基层工作审批)表(申报卫生系列提供,附件6);
8.学历证书复印件(二次学历申报人员历次学历均须提交)、职称证书(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须提交初、中级职称证)和聘任书原件(或聘任文件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原件、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9.职称证书打印表(附件7);
10.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审核记录表(附件8);
申报人员提交的证件复印件,须由各单位审核人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2015年度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情况表(A3纸幅面打印)(附件10);
2.2015年度卫生(计划生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人员信息总表(附件11)。
以上材料须严格按照样式填写,同时提交Excel格式电子版。
3.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申报卫生系列提供,附件3);
4.申报人业务能力、带教情况证明(申报计划生育系列提供);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工作能力考核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条件申报职称申报卫生系列提供,附件9);
6.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破格申报计划生育系列职称的,须提供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
7.2015年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表(附件1);
8.公示结果;
9.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的同时须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函。
(三)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区属单位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提交材料进行汇总,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评审人员推荐报告;
2.2015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汇总表(附件2);
3.职称论文答辩成绩汇总表(附件12)。
五、其他要求
(一)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严格推荐程序,不走过场,特别是做好能力业绩考核,确保推荐人员的能力符合要求。
(二)申报人员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人员,取消其申报资格。各级审核人员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申报材料一律使用纸质档案袋上报,档案袋上注明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并按照以上顺序详细填写材料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和份数。档案袋须牢固耐用,不能破损。
(四)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未按要求报送的,不另行通知申报人员补齐材料,一律视为不符合评审条件,不予上会评审。
(五)申报材料所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可从宁夏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其他表格可从宁夏卫生计生网下载。
(六)申报评审材料报送宁夏卫生计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区直、委直单位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5月30日,各市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6月15日。联系电话:0951-5030184。
政策咨询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951-5099008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0951-5054491
宁夏卫生计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0951-5030184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