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川卫办发〔2015〕262号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全省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申报评审范围、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中从事医、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及成都市市属单位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及同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少数民族县(含少数民族待遇县)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少数民族县以外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级甲等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外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在乡镇、社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全省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
2.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
3.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二)学历及任职年限。
1.申报评审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申报评审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医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申报评审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医学中专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并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4.申报评审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机关表彰者。
(3)医学中专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满9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②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
③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或基层卫生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7.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在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学历按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对待。
8.卫生援外医疗队员援外一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援外两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两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民族地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民族地区支援服务的内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原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
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卫生(基层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申报评审专业须与卫生(基层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相一致。
(四)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四川省统一要求。免试、暂不作要求、降低一个档次、先评后补、先评后考等人员范围,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的通知》(川职改〔2005〕20号)、《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政策及调整2007年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时间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87号)和《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2000〕9号)等文件执行。
(五)执业资格。
申报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申报专业的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相一致。申报护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六)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
申报评审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
参加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4•20芦山强烈地震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关于调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72号)和《关于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川人办发〔2013〕224号)有关规定计算服务基层时间。
(七)论文和科研。
申报评审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和科研要求,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
临床护理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关于实施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3号)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享受上述政策的临床护理人员,只能减少1篇最低要求的论文。
对论文、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本年度也可按《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和科研规定》(川卫办发〔2013〕61号)执行。
(八)病历和专题报告。
申报评审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病历和专题报告要求,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
(九)继续医学教育。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继续医学教育要求,按照《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5〕3号)执行。
(十)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