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5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委直属各单位,高等院校附属医院:
为做好2015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297号)要求,现就报送本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报送程序
本年度申报工作按照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等程序进行(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相关政策要求
(一)事业单位严格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专业特点和需求,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已实行按岗评审的地区、部门等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仍实行评聘分开的地区、部门,也应按照岗位管理要求和空缺岗位数量推荐评审人员。目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评审。
(二)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管理人员兼职或其他工作交流、转岗申报的要符合鲁人社发〔2010〕48号和鲁人发〔2008〕71号相关规定,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学历。受组织派遣参加援外、援川、援疆、援藏、援青医疗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交证明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报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呈报;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未经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直主管部门人事机构或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四)专业技术人员填报“所从事专业”,须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按《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目录》(见附件2)选择申报,对未列入的专业,选择相近或上一级专业申报。其中,执业注册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且执业范围应与申报评审的专业相一致。申报“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执业证书或具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或转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和设区市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未划分三级专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从事专业”填写“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二级学科。
(六)晋升副高级资格前需完成到基层服务的要求。根据原省卫生厅、人社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规定提交相应材料。按鲁卫人发〔2010〕5号规定未纳入支农范围的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完成1年卫生支农任务的,也可提交《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
(七)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应符合鲁人社发〔2010〕48号的要求,其中英语语种的,报考的英语类型必须是“卫生英语”。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3年内有效,职称外语放宽成绩审核表当年有效。
(八)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年限申请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必须符合原省人事厅《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标准要求。申请破格申报人员,须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业务能力测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九)申报人员各种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15年12月31日;论文(专著)、科研、奖项等材料截止到呈报部门(单位)确定的申报人员信息公示时间,最晚不超过2015年9月15日。
(十)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35号)的规定执行。
三、报送时间、地点
请各市、各单位于2015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按照指定时间由专门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送至省卫生计生委,具体报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逾期不再受理补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让申报人员及时、全面、准确了解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
(二)各申报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按规定做好申报材料的填写、审查和报送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凡存在误填、漏填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一律不得上报。申报材料上报后一律不得更换、补充,材料应由各单位负责上报,不收取申报人个人报送的材料。
(三)为保证申报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各申报单位要强化公示制度,实现申报推荐全过程公开。严禁简化程序,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对经过调查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原省人事厅《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