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是指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根据省卫生厅粤卫办函[2005]261号《关于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复函》,“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不能作为卫生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省卫生厅《关于跨省医学类中等学历认定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5]217号)已明确,“凡持有省外高、中等医学类教育学历的毕业生,须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有效学历证书的鉴定证明,才能作为参加我省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和职称评定的学历依据。”凡持省外高、中等医学类教育学历,或省内计划外招生的学历,需到广东省高教厅做学历鉴定者,要填写《报名申请》(附件3)方给予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如报考者未能在2012年2月10日考点上传考区报名数据前向考点提交有效学历证书的鉴定证明,则不符合报考条件,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考试资格,由考点给予拒绝报名考试处理。
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必须是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药学和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六)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之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七)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报考主治(主管)医师者,需提交相同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注册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护理师者,需提交《执业护士资格证书》、《执业护士注册证》。
(八)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档案号等。不管成绩是否及格,报名时都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如果没有按规定提交原成绩单或档案号,造成无法考试或合并成绩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九)根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十)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发〔2008〕148号文的规定,粤人发〔2007〕196号、364号文暂停执行。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报名考试的有效依据。
(十一)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详情:惠州考点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