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精神,现将我省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专业、方式和时间
(一)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体开考专业详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1)。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二)各专业考试范围具体要求详见《201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有关页面下载)。
(三)2012年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共65个专业的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见附件2。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报名信息管理
(一)报名方法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经过“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确认”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报考人员首先须直接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入“201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报名(具体操作方法与程序详见附件3),在校应届毕业生暂无工作单位者填报“工作单位”栏信息时,填写为“××××学校毕业生”,往届毕业生暂无工作单位者填报“工作单位”栏信息时,填写为“暂无”,检查填报信息无误后,打印《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见附件4,考生须确保打印的申报表内容与在网上修改的最终报名信息一致),并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见附件5),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携带以上表格及有关证件至报名点进行现场资格确认、缴费、交表,直至完成整个报名程序。我省各考点所有考生(包括采用纸笔作答考试和人机对话考试的所有考生)一律按此方式和程序进行报名。
(二)网上报名时间
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8日。
(三)现场资格确认时间与安排
1、各考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15日期间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
2、省直考点现场资格确认安排
省直、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和中央在长单位的申报人员完成“网上报名”后,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或在省直人才中介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的流动人员个人)将报考人员有关表格及证件材料汇总,于2012年1月9日至11日统一到省卫生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点设省卫生厅一楼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确认。
(四)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使用统一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考点对报考人员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后,于2012年1月15日之前将考生报名信息上传至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五)考点编排考场、试室、安排考生座位等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
(六)考区审核考场安排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审核完毕后,不再允许更改考生的报考专业、科目等信息。
(七)2012年4月20日至5月20日,考生可直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
三、报考条件和相关要求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见卫人发〔2000〕462号文件)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见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中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参加2012年度各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应届毕业生(即2011年毕业者),可根据学历不同报名参加2012年度相应级别的初级(士或师)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专业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代码为101至215之间的专业)。
(四)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即附件1中专业代码为301、302、373的专业)的考试。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的成绩按报考专业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除外),考生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且其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含)至365(含)专业的人员,应具有与报考专业执业类别一致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该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不能跨执业类别报考。
(七)凡报考护理学初级(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专业代码分别为203、204)的人员,需提供护理学初级(士)资格证书或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
(八)根据省卫生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服务的通知》(湘卫职改办〔2010〕4号)要求,鉴于全国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采取以考代评、评聘分开的方式认定,凡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临床医疗主治医师职称的人员,在完成规定下基层服务任务后,单位才能聘任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关下基层服务的对象、下基层服务的时间及对口服务单位参照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前须到基层服务的要求执行。
(九)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的证明。
(十)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见附件4);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见附件5,此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4、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1寸照片2张,2寸照片1张),登记表照片栏贴1张1寸照片,其余2张照片将上端1/3贴于申报表顶端空白处;
5、毕业证或学位证书;
6、报考中级资格还须提供初级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为301(含)至365(含)专业的考生还须提供与报考专业执业类别一致的执业医师证书。
以上申报表格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证件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单纯复印件无效)。报名点在接受报名时,须认真审核有关证件。
四、考务工作要求
(一)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各市州分别设置一个考点,考场必须设置在高考定点学校。各市州须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考场设置情况报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审定。对不按要求设置考场的市州,将取消考点资格,实施异地考试。
(二)考务工作人员要求。监考人员由考场所在学校老师担任,各市州卫生局和卫生系统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考;巡考人员由省、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和卫生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担任,安排监考、巡考人员时,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由于各科目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更趋复杂,各地务必选派熟悉考试政策和考试业务的工作人员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考务人员要努力提高对假文凭、假专业技术资格证和假执业医师资格证等的识别能力,对持假资料报考的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处理。
(三)考试工作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和我省工作要求,及时做好今年新开展的网上报名、人机对话考试的宣传工作,认真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选好人机对话考试工作场地,并做好电脑设备的准备,考区将专门就网上报名及人机对话工作组织有关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各市州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2012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安排(见附件6)和规定的职责,共同协调,密切配合,狠抓考务工作各个环节的落实。严格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精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201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3、网上报名操作方法与程序
4、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5、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
6、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安排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