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获得《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
(一)首次与再次申请注册者需分别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二)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首次申请注册者须向注册机关缴验申请者本人①《证书》;②身份证明及健康检查证明;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军队护士缴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三)经护士注册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注册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及申请者所在单位。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
(四)军队护士的注册由军(或相当于军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护士连续注册,应当在上次注册期满前60日内,向注册机关申请再次注册,并交验有关证明。
(六)中断注册5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三、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服刑期间;②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③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④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