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办理项目(护士执业注册)申请须知
办事依据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
受聘于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护理人员。
提供资料(复印件用A4纸)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页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专业)复印件;
5、《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或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6个月以内);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包括《血站许可证》)复印件;
7、免冠白底彩色正面1寸近照4张;
8、具备护士执业资格至申请日逾3年的未办理注册的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中参加护理岗位临床实践三个月,并提交该医疗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全市统一的《上海市护士执业注册培训合格证明表》)。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返还申请人。
操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通信地址:常熟路280号 邮政编码:200031
联系电话:33976318
接待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8:30-17:00
备注
“老人”提交1994年1月1日前获得的护士(助产士)职称证书或人事档案中的护士职务定职表;
*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交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