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初级) 组织机构:
根据文件规定:人社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卫生部、人社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省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考试考务工作。考试管理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为考点,考点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考场一般设在具有计算机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考试定点学校设主考1人,副主考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