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 位 证 明
卫生局:
兹有我(院、所、站)正式或聘用职工 同志,在我院从事 科(或专业)医、护、药、技(士、师)岗位工作,经审核该同志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存在违反卫人发[2000]462号文《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第十二条之1—5项所规定内容。
二、存在违反卫人发[2001]164号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第十二条之1—5项所规定内容。
经我单位审核该同志符合报名条件,同意其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该同志在我院从事本专业工作(或聘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以上内容属实,特此证明。
法人签字(或印鉴):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同时注意:
1、签字盖章单位要为以上内容负责,如有作假将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个体医疗机构报考人员由所在地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法人签字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考生承诺签字书
本人参加2013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承诺所提交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作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日期:
报考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