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关于做好浙江省2011年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改办,省部属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11〕29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度我市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考试定于11月6日进行。考试设置药学和中药学两个专业。具体时间和科目为:
初级:上午 9:00-11:00 药事管理法规和综合知识(药学、中药学)
下午 1:30-3:0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
中级:上午 9:00-11:0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下午 1:30-3:0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
3:45-5:15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
二、试题题型及答题要求。各科目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三、报考条件和获得证书的条件。报考条件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报考条件栏目”。参加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报名程序及要求。考试采用网络报名、单位初审、现场报考条件审查、网上交费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于6月22日至7月6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网址:www.zjks.com)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按报名系统流程的要求,如实填写“报名表”,同时上传电子证件照片。电子照片规格要求及处理帮助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网上报名联系电话:0571-88396764、88396765、88396652(传真)。
报考人员填写完成“报名表”后,请务必认真核对所填写的信息,确认准确后下载打印(打印后不能再作更改),同时打印“网上交费通知单”。“报名表”上须粘贴与网上上传照片同版的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并在诚信声明处签名,经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盖章后,于7月5日至7日,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报考条件审查(联系电话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在市本级省部属单位的人员到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一楼大厅(地址:丹溪路1177号)进行现场报考条件的审查。
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时,首次报考人员须提交报名表、网上交费通知单、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附件1),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取得的,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务聘任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军官证)复印件各1份。往年已参加过该项考试(今年仍报考同一级别)的续考人员,只需提交报名表、网上交考试费通知单、原准考证(或成绩单)。
各县(市、区)必须认真审核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须收下“报名表”,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同时收下工作年限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务聘任书、身份证(军官证)复印件等各1份,并在报考人员提交的“网上交费通知单”上盖章后退回给报考人员。
请各县(市、区)在报考条件审查结束后,即对已通过报考条件审查人员的材料于7月12日前上报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请于7月22日至31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在网上交纳考试费用。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的人员或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人员,均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已在网上交费的考生,请于11月3日至5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等资料,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
五、考务组织及考试收费。考点考场设在各设区的市(含义乌市)。阅卷工作由省统一组织进行。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按照考试工作计划,认真做好考试报名宣传、报考条件审查等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
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由考生在网上交费。考生的缴款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六、教材征订和考前培训。教材征订和考前培训的具体事项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通知。联系电话:0571-88903261、81061204.
七、成绩公布。考试成绩由相关部门核准后公布。届时,考生可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和金华培训网查询并下载考试成绩。
我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对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的管理,严格掌握报考条件,加强考场管理,维护考试纪律的严肃性。对弄虚作假和违反考场纪律者,一经发现,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和浙江省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附件:
金华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我单位 同志,累计从事药学相关业务工作共 年。
起 止 年 月 |
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
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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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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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资格考试吧首发2011年卫生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