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考生在所在单位审查:自行打印填写好的《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盖章(公立医疗机构及市管民营医院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其它单位还需加盖档案存放单位公章)。
现场确认:考生携带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含证明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地址:前埔岩前路8号)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安排:2013年元月21-25日(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详见如下确认时间安排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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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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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确认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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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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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海沧区、翔安区医疗卫生单位及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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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地址:前埔岩前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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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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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集美区、同安区医疗卫生单位及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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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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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口腔医院、市疾控中心、仙岳医院、市急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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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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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中心血站、医科所、174医院、眼科中心、长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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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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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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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思明区溪岸路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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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公立医疗机构及市管民营医院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其它单位还需加盖档案存放单位公章)。
3、本人近期2寸彩色(白底)同版免冠照片2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填写原档案号。
(三)申报护理专业中级、初级(师)的人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报中级、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师)、初级(士)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提交从事现工作岗位满2年的聘书原件和复印件。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提交本专业下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 申报专业的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之间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福建省2010-2012年全科医师能力提升计划》(闽卫科教(201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91号)精神,2009年及之前进入我省19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单位,执业医师资格为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本科学历考生报名时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0年起新招聘(含在编在岗、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进入我省二、三级医疗机构(含民营),执业医师资格为临床、口腔类别的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学历考生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及复印件。2009年起,进入乡镇卫生院本、专科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考生及进入社区服务机构本科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考生均须提交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港、澳、台考生,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2年的医师和护师(社区编制内人员),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报名时必须提交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社区医疗机构许可证及考生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工资审批表》。
(八)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