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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

时间:2014-01-04 00:22来源:衡水市卫生局 作者:lengke 点击:
  

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

一、关于3年制

《护士条例》(2008年5月12日)颁布后入学的,必须为3年制。

二、关于学历认定

1、本省中专学历

(1)《经评估合格、允许招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名单》(护理、助产/中医护理)----(科教处、中医局提供)

(2)《关于石家庄卫生学校等毕业生参加医护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5]44号)。“全省各级各类医学院校类似专业2005年以前(含2005年)招收的,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审核验印的学生,可做为遗留问题,允许其参加医护执业资格考试。”,此条规定针对未经审批而开设的专业。2005年后招收的,严格以评估名单为准。

2、外省中专学历: 报名时须同时提供跨省招生计划和招生底册。

3、国外毕业证书:提供毕业证原件的同时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考生毕业证丢失:学校、单位证明无效。

(1)中专学历:出具《毕业证明书》

(2)高等教育学历:出具《学历认证报告》

三、关于2014年应届毕业生

由学校统一组织现场确认,出具入学时原始录取登记表(必须为原件),同时提供一份报考名单(见样表),加盖学校红章。

(1)报考名单顺序须与入学录取登记表顺序、考生报名表顺序一致。

(2)招生底册上的信息(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必须与报名表上完全相符,如有不符必须提前更正,修改处加盖省教育部门公章。

(3)如录取后转专业,中专由教育厅出具证明。大专、本科由学校出具证明。

以上(2)(3)均以第一次提交为准,不进行二审。

评估合格中等专业学校名单(查看文章后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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