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关于做好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0号)安排,为保证我省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信息管理工作
1.报名时间: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16日为考试报名时间,各省辖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范围的报名工作;在郑的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报名工作由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
2.报名方式:全部采用网上报名。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1)。2011年1月4日至1月20日各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考生须持《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确认。
二、报考条件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中专或大专学历;
(三)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2年;
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或硕士学位。
(四)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考级别、专业
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具备的条件及所从事的专业选择报考级别、专业类别。级别、专业设置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
从2011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增加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91)专业类别。
四、报名要求
报考士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
《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2份;
最高学历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和1份复印件。
(二)报考师级、中级资格考试者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
1. 相应的士、师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1份复印件。
2. 报考护理专业师级、中级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和1份复印件。
3. 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4. 按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前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定期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卫人〔1998〕26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医〔2009〕22号)要求,凡申报301-359以及364专业的人员须提供《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工作情况鉴定表》或《河南省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工程派驻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2010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201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四)各省辖市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打印《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到所在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名人员有关材料,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审核表》(附件3),经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核准后,于2011年2月18日至25日将报考人员材料统一报省卫生厅人事处审核。
省直及中央驻郑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并打印《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于2011年1月4日至1月20日在本单位报名点进行确认,并由单位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审核表》,于2011年1月21日至28日到省卫生厅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未设置报名点的单位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审核表》,统一于2011年1月11日至20日到省卫生厅人事处确认、审核。
中央驻豫单位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考试报名工作,由所委托的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省卫生厅人事处对全省报考人员进行审核、汇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经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及有关材料由卫生行政部门交同级人事考试中心。省、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联系考点、接送试卷、组织考试。
五、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为204、374)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19、20、26、27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其他52个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19、20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9:00-11:0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六、考点设置
考点设在省直和省辖市政府所在地。
七、考务工作安排
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16日为网上报名时间。
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1月20日各考点、报名点完成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
2011年2月15日前各考点完成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2011年2月18日至25日,各省辖市将报考人员材料统一报省卫生厅人事处审核。审核完毕以后不再允许更改考试专业和科目。
2011年3月8日前,省卫生厅和各省辖市卫生局将报考人员数据函告省、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1年3月18日前,各考点根据省、市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考场设置情况完成考场编排工作。
自2011年4月28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29日,对于无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考点可采用批量打印准考证功能为考生打印准考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5月1日前向各考区发放用于监考的《考生签到表》。
2011年4月20日前确定试卷接收人员和试卷接收保管地点,将《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物品接收信息表》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11年4月26日至5月8日,考区打印《试卷交接单》,用于试卷交接。
2011年5月8日至5月20日之间组织发放试卷,考区须严格按照《试卷交接单》的内容要求,与押运干警一起逐个开箱检查,以试卷袋为单位进行试卷袋面信息核对,并严格按照考务规则履行交接程序,严格落实保密措施,确保试卷万无一失。
八、考试费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豫政2008〕52号),中级每人每科收65元,初级每人每科收45元。
九、考试组织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意义及相关要求,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要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有关政策
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报名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十一、注意事项
(一)各省辖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凡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报考人员,一律不予受理。
(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上面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的姓名相同。
(四)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正式身份证、准考证、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字迹)、2B铅笔和橡皮。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附件:1、《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