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切实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湘卫医发〔2011〕100号
各市州卫生局:
我省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权限已于2011年7月调整至各县市区卫生局。近日,我厅医政处接到部分当事人、医疗机构及县市区卫生局针对护士执业注册的咨询电话。为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局依法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确保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护士执业注册必须执行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申请注册条件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1、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三、注册办理
护士注册包括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上述各类注册需提交的材料按照《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医发〔2008〕5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各类注册的办理程序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参照湘卫医发〔2008〕52号文件中的办理程序,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依法、简化、方便的原则,制定本县市区护士执业注册的办理流程,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四、相关规定说明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拟聘用申请人工作单位意见由工作单位填写,单位盖章一栏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学历证书必须是在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正规取得的。此外,根据《卫生部关于护士注册学历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0〕72号),对成人教育学历与两年制护理学历遗留问题规定如下:
1、关于成人教育学历问题。在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并按照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规定,如期完成培养并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的,可以准予注册。在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的,不予注册。
2、关于两年制护理学历问题。入学时间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实施之日前,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取得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两年制学历证书的,可以准予注册。在2008年5月12日后入学的,不予注册。
(三)护理临床实习时间不得少于8个月,否则不予注册。
(四)健康体检证明必须涵盖“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内容。
(五)填表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各种表格,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到人、程序明确;相关经办人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尽快熟悉护士执业注册各环节业务,为广大护士提供合法、便捷的服务。
各市州卫生局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确保护士执业注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联 系 人:省卫生厅医政处 曾清
联系电话:0731-84822200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