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增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相关内容的说明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保障深化医改顺利进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2年印发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做了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
《规范》适用人员中,包括“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其中第二章(8条)、第五章(5条)共13条条款涉及了护士行为规范。这些要求是护士执业行为的重要标准,属于护士安全而有效地执业所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要求,这类知识应当列入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经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征求意见,对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做如下修改:
在一级大纲“法律法规与护理管理”下的二级大纲表述改为:“与护士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护士条例、护士注册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献血法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
在考试结构中,“法律法规和护理管理”部分所占比例不变,与《规范》相关的考试内容限定于第二章(8条)、第五章(5条)共13条条款及其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的应用。
以上修改将在2013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