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规定,护理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经认可的继续护理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为25学分,其中I类学分须达到3-10学分,II类学分达到15-22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的主管护师及其以上人员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护理学教育项目授予5-10个学分。
各地 动态 |
全国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庆 | 河北 | 山西 | 贵州 | 黑龙江 | 辽宁 | 吉林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河南 | 山东 | 湖南 | 湖北 | 广东 | 海南 | 四川 | 云南 | 内蒙古 | 广西 | 陕西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西藏 | 新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