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须于2013年1月4日至1月27日之间,携带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审核后,完成报名资格的确认工作,报考信息一经确认将不再变更。具体确认时间以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通知为准。报名资格的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一)《申报表》(一份);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四)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或聘书(文)(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五)有下列情况的,考生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取得军队院校或国(境)外院校学历(学位)的人员,应提交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也可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
2、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应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有低一级资格要求的人员,应提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工作岗位变动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同时提交原岗位和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提前一年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应由报考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登记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6、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应提交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7、报考中级资格的本科及以下学历城市医生,应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服务情况鉴定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应提交该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核查相关材料,扎实细致地做好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请各考点于2013年2月20日前将考生提交的复印件等材料统一报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中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