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党政各部门,各党总支、支部,各群团组织,各临床医技科室: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0)的精神,以及省、市卫生部门的统一部置,为保证2013年度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我院做好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报考初级(士)资格的条件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
(二)报考初级(师)资格的条件
1、中专学历:取得相应专业初级(士)资格,并聘用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专科学历:取得相应专业初级(士)资格,并聘用药(护、技)士满1年;其中在校期间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从事护士工作满2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三)报考中级资格的条件
1、中专学历:取得相应专业初师资格,并聘用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7年。
2、大专学历:取得相应专业初师资格,并聘用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专业初师资格,并聘用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专业初师资格,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1年;其中在校期间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人员,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四)2001年以来未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未达到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取得的地方初、中级资格人员,调入我省工作后,须报名参加同级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取得资格后,方可报考或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年限可前后累计计算。
二、相关政策
(一)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专业年限按资格聘任时间计算)均截至201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需符合我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公布我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的通知》(苏卫科教〔2006〕37号)等文件要求。
1、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或在国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人员,应在报名时提交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2、对于2008年以来,参加未经我省教育厅、卫生厅审批(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按以下要求把握:
(1)报考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
(2)报考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
(3)首次报考药学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有低一级药学类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学类(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的,可作为报考的学历依据。
(4)报考医技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的学历。
(二)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凡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在报名时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医、药、护、技、卫生管理等工作岗位变动人员,应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报名参加现岗位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现从事医学营养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可选择报考营养专业(专业代码382)中级资格。
(四)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10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三、考试时间、地点
1.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8、19、25、26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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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 |
14∶00—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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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2.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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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 |
5月18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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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 |
5月19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3. 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报名流程
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我省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的资格考试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考生须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2日(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网上报名、确认时间另行通知)之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按照规范网上录入照片。最后打印《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统称《申报表》),《申报表》须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再交人事部门审查盖章。2013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五、报名提交材料(报名提交材料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张)
经市卫生局统一布置,考生须于2013年1月4日至1月12日之间,携带相关材料到人事教育科审核,完成报名资格的确认工作,报考信息一经确认将不再变更。报考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表》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或聘文,人事教育科提供)、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医师(护士)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学历证书(初始、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取得军队院校或国(境)外院校学历(学位)的人员,应提交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也可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
(5)经当地人事、劳动或主管部门鉴证的人事或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事业医疗卫生机构编外人员)。
(6)报考中级资格的本科及以下学历医生,应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服务情况鉴定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此表须经医务处审核确认)。
(7)工作岗位变动人员报考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原岗位及现岗位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9)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袋封面(登录我院网站http://www.ahnmc.com,在公告栏中下载,按相应格式要求填写并打印)。
(10)报名费:中级(70元/科目,考务费40元);初级(50元/科目,考务费40元)。
六、网上考生准考证打印功能开放时间
通过资格审核者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开放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
请各科主任、护士长及时将报名工作通知到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按照报名日程及时办理报名手续,逾期将不再办理。
联系人:倪红兵,联系电话:85052206
特此通知。
人事教育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报考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