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雅职院,市精神病医院: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6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雅安考点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及要求。
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报名时间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截止。在此期间四川各地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准确填写本人报名信息,并打印本人《 2014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2014年1月25日前考生须持打印的《 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单位人事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并盖章)及相关的证件、材料原件到所在考点、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未进行确认的考生,其报名无效。现场确认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安排本地考生现场确认工作。考试时间定于2014年5月17、18、24、25日举行,具体以考生准考证时间为准。
(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必须到县(区)卫生局或市级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报名点现场进行考试资格审查、确认和缴费,资格审查确认时间为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25日。
各单位和社会考生按属地管理原则就近到当地卫生局进行确认。
(三)现场确认办法。
1.考生提交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保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的《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从网上填报后下载打印);
2.考生提交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贴在报名表后);
3.上年度的考生可凭原准考证或考试成绩单直接报名参加原级别、原专业的考试(仍需打印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4.网上报考信息的准确性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应仔细核对《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网上报名的报考信息修改后须重新打印考试报名表以确保与现场确认时的《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内容完全一致,同时,考生必须在考试报名表上签署姓名,上交考试机构备案,一经确认不得修改。未通过现场确认的考生网上预报名信息为无效信息。
5.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未通过国家合格标准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填写原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
三、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50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70元。
四、材料报送时间
考试报名现场确认工作须在2014年1月25日前结束,请各县区卫生局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于2014年1月26日前将考生报名材料一式一份、花名册一份报送市卫生局人事科。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卫生局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报名工作,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一是要认真审核报考条件、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二是在现场确认工作中,必须配备得力的专门人员,配备宽带网、计算机等网上确认设备,保证网上报名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在现场确认时,必须要求审核人员和考生认真核对报名信息表并由双方在报名表上签名。
联系人:吴天龙 电话:2223054。
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花名册
雅安市卫生局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
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2
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花名册
县别或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姓名
性别
报考专业
报考级别
报考科目
档案号
(往届考生必填)
联系电话
备注
基础知识
相关专业
知识
专业知识
专业实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