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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秘(2002)558号文件

时间:2013-01-15 12:25来源:卫生资格考试吧 作者:lengke 点击: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秘〔2002〕558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有关中专学校:

  现将《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今年起,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增设医学类本、专科专业,均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教高〔2002〕10号文件精神,报教育部审批;增设相关医学类、药学类本、专科专业,须经省高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教育厅征求省卫生厅同意后批准。其中,本科专业须报教育部备案。今后,我省高等职业学校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

  二、从明年起,高等职业学校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已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原则上停止安排招生;其医学类专业可改办为相关医学类或药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举办的,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教高〔2002〕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举办相关医学类及药学专业的,由省教育厅、卫生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进行评估,符合办学条件的,经批准方可招生。

  三、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教高〔2002〕1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2002年10月31日以前未能取得高等教育学籍的医学类专业“辅导班”中的非在职人员,按照谁招生、谁负责的原则,有关学校和教育机构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处理,切实做好学生工作,确保学校稳定。

  四、已举办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医学类、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的学校,未落实联办高校的要尽快联系。联办高校无资格举办医学类专业的,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已学基础和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尽快进行专业改造和培养方向的调整,可改办成相关医学类、药学类或其他专业,并妥善做好学生工作。

  五、凡涉及到文件规定需要调整、清理专业的学校和教育机构,须于今年12月底前,将有关专业的基本情况和对专业进行停办、改办意见的报告,上报省教育厅。其中,举办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学校的报告,报送省教育厅中专(师范)处;其他高等学校的报告,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

  六、高等医学教育是我省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高等学校都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高度重视医药卫生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努力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建设,确保教学质量。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医药卫生类高等学校和专业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评估体系,并会同省卫生厅共同组织开展医药卫生人才的质量评估,促进我省医学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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