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护士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分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护士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3〕16号)精神,现将我市护士延续注册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1、各县(市、区)卫生局将辖区内申请材料和符合延续注册条件人员送金华市卫生局终审,同时上报汇总名单。
2、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本机构延续注册护士的信息后,直接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金华市卫生局审核办理;同时上报汇总名单。
3、市直无“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位,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申请材料和汇总名单交送金华市卫生局审核录入;
4、市卫生局审核合格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在证书上加盖“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同时将辖区内护士延续注册名单上报至省厅医政处备案。
5、逾期提出申请的,须提交注册单位出具的一直在护理岗位工作的证明。如无法提供与注册地点一致的单位证明,则须提交教学、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受理程序
1、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各有关单位按照时间安排表(附件3),安排2-3人至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协同办理延续注册工作;
2、其他单位送交材料后,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延续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工作要求
1、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及时组织机构内符合条件的护士办理延续注册,防止非法执业。
2、请各单位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11月份开始办理延续注册,办理时间原则上安排见附件1,如有冲突,请提前告知。
3、联系人:陈 磊,联系电话:82469892
汤凤逸,联系电话:82409522
附件:1、金华市护士延续注册时间安排表
2、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3、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金华市卫生局
2014年11月11日
附件1
金华市护士延续注册受理时间次序表
时 间 |
单 位 |
11月15日—30日 |
市直无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单位 |
12月1日 |
中心医院(上午)、五院(下午) |
12月2日 |
中医院(上午)、人民医院(下午) |
12月3日 |
妇保院、二院、文荣 |
12月4日 |
广福医院(上午)、眼科医院(下午) |
12月5日 |
浦江县卫生局 |
12月6日 |
永康市卫生局 |
12月7日 |
婺城区卫生局 |
12月8日 |
金东区卫生局 |
12月9日 |
兰溪市卫生局 |
12月10日 |
东阳市卫生局 |
12月11日 |
武义县卫生局 |
12月12日 |
磐安县卫生局 |
请各单位尽量按照时间安排前来办理延续注册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前往,请提前联系后再确定具体时间。
附件2
护 士 延 续 注 册
申请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供申请护士延续注册使用。
2.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3.本表的第1、2、3项由申请人填写,第4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5项由注册机关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人学历,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最高学历。
6.申请人健康状况,填写健康状况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
7.申请人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预防保健或者
其他。
8.申请人现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未评定。
9.使用的照片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1.申请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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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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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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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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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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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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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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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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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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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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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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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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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年 月 日 |
护士执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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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习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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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工作单位及工作详情
工作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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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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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 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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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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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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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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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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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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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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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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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签名
4.申请人工作单位意见(由工作单位填写)
工作单位意见:
同意□ 不同意□
单位法定代表(授权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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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5.注册机关意见(由注册机关填写)
准予延续注册□ 不准予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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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予延续注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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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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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3
浙江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体检医院名称: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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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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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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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内免冠 二寸 照片 医院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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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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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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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族 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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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 鼻 咽 喉 科 |
眼 |
视力 |
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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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 视力 |
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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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否 色盲 有 / 否 色弱 |
医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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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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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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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眼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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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 |
听力 |
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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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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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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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及鼻窦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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咽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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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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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 |
甲状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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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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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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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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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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肛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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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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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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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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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科 |
血 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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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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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精神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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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 吸 系 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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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 环 系 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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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化 系 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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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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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检查 |
检验者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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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影像检查 |
医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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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检 查 |
检查者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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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检医师意见 |
主检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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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为必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