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办事指南:执业护士办证许可
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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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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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591-87850554 |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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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1号部长令)、《福建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卫医(1994)57号)
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卫办人发[2002]118号)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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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省属医疗机构执业的护士。(依据《福建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本人能提供有效中等卫护校、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毕业文凭,审核合格,并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2003年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学初级(士)考试,考试成绩通过国家及格分数线;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本科毕业文凭者。(依据《福建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第三条)。 备注:一般由各医疗机构以集体方式进行注册。为缩短办理时限,实际工作流程中申请首次注册的其执业资格证书与执业注册证书(执业证书副本)同时获得。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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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办理首次注册:
⑴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成绩单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⑵本人身份证明; ⑶本人填写、贴有本人近照的《护士注册申请表》;聘用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及盖单位公章; ⑷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的健康体检表(本人近照上由体检单位盖骑缝章);本人正面免冠一寸黑白近照2张。 ⒉再次注册:申请人于前一注册年度期满前六十天,申请办理再次注册。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副本; ⑵本人填写、贴有本人近照的《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聘用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及盖单位公章; ⑶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的健康体检表(本人近照上由体检单位盖骑缝章); ⑷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需提供在县(区)级以上医院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的证明。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审验申办材料。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进入审批流程,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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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进入审批流程,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二、审核: 标准:⒈所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福建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卫医[1994]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卫办人发[2002]118号)的要求。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及理由后,退回受理人员,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三、复核 标准:同审核标准。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按原渠道退回。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回。 五、制证、发证 标准:⒈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⒉文书完整、正确、有效;⒊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