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人发[2007]170号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07〕111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者中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根据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区城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专业设置的情况,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限定适用于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城市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评聘分开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范围内,予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聘期内,按聘用合同约定完成岗位职责。
第七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
2、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5、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八条 因专业岗位变动,需申报评审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在符合本评审条件的同时,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第九条 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的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护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等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职称外语按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对待。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技术,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钻研和专长。能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