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办发〔2012〕413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2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藏区县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2〕25号)的精神,加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稳定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由考试与评审两部分组成。考评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考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承担考试考务工作,审批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专家库组建评委会的有关规定,负责评审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考评范围
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附件)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含中医药,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暨艰苦边远县、市、区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和社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
拟晋升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考评(民族医药专业只需参加评审);拟晋升基层卫生专业正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评审。
三、考试及合格标准
基层卫生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不单独组织,与全省卫生(含中医药)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合并进行,实行单独划线确定合格标准。考试相关组织及考务工作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12〕53号)。
(一)报考条件。报考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医学相应专业中专毕业,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9年,并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7)无医学专业学历(中专学历以下)中医药技术人员,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1998年6月26日之前取得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岗位不少于12年。
3.破格报考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符合川人办发〔2005〕367号、川人办发〔2012〕53号文件有关规定。
(二)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的确定及有效期。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组织的卫生(含中医药)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当年全省的考试情况单独划线确定。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
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给成绩合格证,作为申报评审的依据。
四、评审
拟晋升基层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须按照相应资格的申报条件进行申报,再由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
(一)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合格。
3.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学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符合《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5〕3号)、《四川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川中医药发〔2003〕12号)要求。
4.申报医师类高级资格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申报专业的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临床、公共卫生、口腔、中医)相一致。申报护理类高级资格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
(2)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
(3)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二)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除具备(一)基本条件外,必须参加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且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其申报的专业须与其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相一致。
(三)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除具备(一)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5年以上。
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在申报评审正高职务时其学历按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对待。
2.医学及相关专业专科毕业,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少于7年。
3.中医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下毕业,聘任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少于9年。
4.破格申报评审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的相关规定。
(2)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副高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3年以上,在聘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人员:
①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
②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③省级以上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继承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四)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在申报评审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免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放宽对论文的要求,注重对其工作能力、实践技能的考核。
申报评审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一份不少于3000字的证明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的个人总结报告,同时提供聘期内临床工作量考核记录。
申报评审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聘期内在专业合法期刊上发表的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1篇,同时提供一份不少于3000字的证明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的个人总结报告以及聘期内临床工作量考核记录。
(五)申报程序和评审。
申报程序和评审按川人办发〔2005〕367号、川人社办发〔2012〕53号文件执行。
申报基层卫生高级(含正、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参加答辩。经答辩、评审合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发文确认其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其它有关问题
(一)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均从受聘之日起,累计计算至报名当年的12月31日。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通过评审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中资格名称一栏填写相应资格名称并加注“(基层卫生)”。
(三)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暨艰苦边远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调离这类单位或地区后,不能再享受本通知规定有关倾斜与特殊政策。各类地区的界定范围详见附件。
(四)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择优聘任,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为聘任的必备条件。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在申报评审县(市、区)域内顺向、平行流动,不得逆向或向其他县流动。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既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也可申报评审全省统一的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一年同时申报评审。所取得的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单位聘用情况仅可作为其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六)按规定条件报考或申报相应资格人员,其业绩、贡献和荣誉不得重复使用。即在报考或申报某一级资格时,已经根据本人的业绩、贡献和荣誉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重复使用原取得的业绩、贡献和荣誉。
(七)本通知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与“任职年限”,均含应达到的最低年限。
六、考评纪律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单独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是深化职称改革、完善评价方式的新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坚持条件,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纪律》、《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考评管理,严肃考评纪律,规范考评行为。对在考评工作中违反、破坏考评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及违反人事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其他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通知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暨艰苦边远县名单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2年11月22日
四川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暨艰苦边远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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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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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苦边远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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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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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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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区★、盐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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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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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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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古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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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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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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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县★、平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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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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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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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苍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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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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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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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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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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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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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区☆、阆中市☆、南部县☆、仪陇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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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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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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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珙县★、兴文县★、屏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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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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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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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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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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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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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宣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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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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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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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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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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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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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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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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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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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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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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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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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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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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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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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木里县★☆、盐源县★☆、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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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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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77个,国人部发〔2006〕61号)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36个,其中7个县未包括在国家级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中,《关于印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的通知 》国开办发〔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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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