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1.处方药的分类:根据处方药零售、使用上的限制,可分为:
(1)患者不可自行用药,必须由医师使用或在医院由医师监控使用且社会药店不可零售的处方药。如: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堕胎药等。
(2)患者不可自行用药,必须由医师、医疗技术人员使用,社会药店可零售的处方药。如注射给药的处方药。
(3)患者可按处方和医嘱自行用药,社会药店可零售的处方药。如口服抗生素等。
2.处方药的管理模式:处方药的管理没有独立的规章。其管理规则分散在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文件之中。与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相比,处方药在生产、经营、使用、广告等方面的管制相对较少,但与非处方药相比,在零售、使用、广告等方面和管制仍是很严格的。另外,不同类别的处方药在零售、使用方面也有着不同的管理规定。
(1)在生产和批发方面:处方药的生产、批发业务必须由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对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要求将“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应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者药品使用说明书上;禁止其他任何方式直接向病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2)在零售方面:处方药只能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配备驻店执行药学技术服务业务的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的社会药店、医疗机构药房中凭医师处方零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零售处方药。所以,除另有规定外,例如;米非司酮片、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一般的处方药,购药者凭医师处方均可在社会药店零售、购买和使用,但是,注射给药的处方药应在医疗机构由医疗技术人员使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零售方式。
(3)在医疗机构处方药的使用方面: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医师处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医疗机构应据此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4)在广告方面: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广告采取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限制了处方药的广告媒体,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