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1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兵团合格标准的通知
各师、院(校)、兵直有关单位职改办: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合格标准,201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科目兵团合格标准为: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兵团合格标准
(一)兵团医院、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院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8分;
(二)师级和驻乌鲁木齐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0分;
(三)农牧团场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2分;
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兵团合格标准
(一)兵团医院、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护理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65分;
(二)师级和驻乌鲁木齐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人员及在校报名的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5分;
(三)农牧团场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4分;
兵团合格标准不作为下一年度滚动合格成绩的依据。兵团级资格证书可作为参加上一级别考试的依据,也可作为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兵团级资格证书,在兵团范围内有效,由兵团职改办统一颁发兵团人事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各单位可根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兵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