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人社函〔2015〕676号
关于公布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2014年、2015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已圆满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2014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
(一)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和田、喀什、阿克苏、克州)
1.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5分。
2.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2分。
3.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二)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地州合格标准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71分。
2.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60分。
3.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51分。
4.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3分。
二、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
(一)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和田、喀什、阿克苏、克州)
1.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0分。
2.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3.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3分。
(二)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地州合格标准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60分。
2.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51分.
3.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4分。
4.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三、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相应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合格标准者,发放相应级别的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其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在疆内有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 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