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疗水湿证宜联系有关脏腑,辩证施治。人体中,主水在肾,制水在脾,调水在肺,水湿病与肾脾肺有密切联系。如肾虚水泛,需配伍温补肾阳的药;脾虚生湿需配伍补气健脾药;肺失宣降,水失输布,则需配伍宣降肺气药。
2.湿邪其性重浊粘腻,易阻碍气机,故在祛湿剂中,往往配伍行气药,即“气行湿自化”之意。
3.祛湿药及方,多属辛香温燥,或甘淡渗利之品,易伤耗阴津。对阴虚津亏之证,虽受湿邪,不宜过分利用,以免阴津愈伤,即使必要,亦应配伍使用。病后体虚或孕妇均应慎用,虽需祛湿利水,亦应配伍健脾之品,以兼顾正气。
各地 动态 |
全国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庆 | 河北 | 山西 | 贵州 | 黑龙江 | 辽宁 | 吉林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 河南 | 山东 | 湖南 | 湖北 | 广东 | 海南 | 四川 | 云南 | 内蒙古 | 广西 | 陕西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西藏 | 新疆 |
1.治疗水湿证宜联系有关脏腑,辩证施治。人体中,主水在肾,制水在脾,调水在肺,水湿病与肾脾肺有密切联系。如肾虚水泛,需配伍温补肾阳的药;脾虚生湿需配伍补气健脾药;肺失宣降,水失输布,则需配伍宣降肺气药。
2.湿邪其性重浊粘腻,易阻碍气机,故在祛湿剂中,往往配伍行气药,即“气行湿自化”之意。
3.祛湿药及方,多属辛香温燥,或甘淡渗利之品,易伤耗阴津。对阴虚津亏之证,虽受湿邪,不宜过分利用,以免阴津愈伤,即使必要,亦应配伍使用。病后体虚或孕妇均应慎用,虽需祛湿利水,亦应配伍健脾之品,以兼顾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