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卫审批〔2015〕14号
关于做好2015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委(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5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5]544号)文件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5年护士注册工作,确保该项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首次注册: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注册条件者;
延续注册:《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为2015年10月31日之前的注册护士。
二、注册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健康标准(详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注册需提交材料
(一)首次执业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市卫计委行政审批事务处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7.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9.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注:办理护士集体注册时,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2010-2014年连续五个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办理护士注册手续,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护士信息录入该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执业机构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各县(市)区卫计委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卫计委。市卫计委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卫计委。
五、其他事项
(一)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三)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工作的集中初审及延续注册审核在市卫计委行政审批事务处办理(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卫计委窗口,联系电话63538828、63538829),具体安排见附件4。(附件1-4请在市卫生局网站下载)
附件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附件2、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附件3、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doc
附件4、各单位时间安排.doc
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