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关于办理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工作的通知
东卫医字〔2013〕127号
辖区各医疗机构:
根据《护士条例》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40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41号)的具体要求,自2013年8月10日起,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工作由区县卫生局受理。为做好东城区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内容
(一)东城区卫生局负责办理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工作。
(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于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东城区卫生局申请护士延续注册。
(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向东城区卫生局申请护士变更注册。
二、办理要求
(一)申请护士延续注册,应当提供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二)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办理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时,除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四)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请填写《护士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申请集体办理人员名单》,电子版发送至dcqhl2013@126.com,并按照《护士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申请集体办理人员名单》的顺序在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申请表右上角编号,顺序摆放护士执业证书,20份为一组。
(五)申请人有《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1)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申请人有《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七)表格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表格中内容要填写完整、不得有空项。办理护士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所需申请表格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版本。网上下载的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人可从东城区卫生局网站(http://wsj.bjdch.gov.cn)-行政许可--其他相关审批查看东城区办理护士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须知。下载专区-医政管理栏目中下载表格。
(八)申请材料按顺序提交。申请材料需用A4纸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复印件每页由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申请人签字及注明签字日期。使用的照片为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
三、办理时限
(一)东城区卫生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护士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材料的内容及件数是否符合《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护士延续注册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返还申请人。护士变更注册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返还申请人。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同时涉及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的,先办理护士变更注册后,再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二)在本辖区内中等卫生专业学校、高等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护理教学及带教实习的教师,经所在院校及教学医院同意,可在教学医院进行护士延续注册。
教学医院负责代为办理教学及带教实习教师的护士延续注册事宜。除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教师的教师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申请人从事临床护理教学的证明及附表。
(三)使用军人有效证件(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注册的护士,退役后变更注册到地方医疗机构的,不换发新证,仅将护士注册信息系统中将军人有效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在原《护士执业证书》的备注页上注明变更后相关信息。
(四)根据《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护士执业证书等工作仍在北京市卫生局办理。
(五)申请人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
五、办理时间和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30
办理地点: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北京市东
城区金宝街52号。邮政编码:100005
联系电话:65258800-8102
北京市东城区区卫生局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