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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咸宁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6-13 23:07来源:医学高级职称考试 作者:lengke 点击:
  

关于2013年咸宁市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审核工作的批复

湖北省卫生技术(咸宁)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来文收悉。经研究,同意按所拟通知开展2013年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审核工作。

此复。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6日

关于做好2013年度咸宁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职改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2013年度咸宁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申报对象为2013年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参加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评审的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相关政策要求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总体要求,2013年度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岗控制申报,申报控制数由同级人社职改部门核定。申报控制范围只限于已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社会和民营医院卫生专技人员不受岗位设置限制。

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报送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时,必须持有省职改办统一制发的《湖北省2013年度申报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单》,否则不予受理。

申报高级职务必须达到申报要求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因业绩突出而申请学历破格的申报人员需经省职改办审核批准后方可申报。

各类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或社会流动人员申报评审,必须经由所聘用单位和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各人事代理机构不得扩大范围受理事业单位有正式人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三、申报条件

卫生专业技术副高级职务的申报条件,继续按照鄂职改办〔2000〕158号、鄂职改办〔2001〕89号、鄂卫高评办〔2005〕4号和鄂卫高评办〔2010〕5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评审中的有关政策问题按《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鄂职改办〔2011〕12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四、申报程序和办法

2013年度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评审,仍按2012年度副高申报程序和办法操作。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必须经单位和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职改办统一报湖北省卫生技术(咸宁)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职改办);市直单位的申报材料必须经单位和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集中报湖北省卫生技术(咸宁)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职改办)。

五、报送申报材料的内容

按照市职改办《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咸职改办〔2013〕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报送评审材料。

按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咸宁市关于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生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服务的意见》(咸卫发〔2005〕135号)文件要求,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的,需提供《咸宁市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

各单位对拟推荐的《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评审一览表》及排名情况应在单位公示一周以上,公示结果经单位盖章后在申报评审材料时同时报送。

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其它相关表格及需报材料可登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在“职称评定”专栏下载并安装“职称申报系统个人版”或“职称申报系统单位版”,按照软件提示将申报人员情况录入到软件中,生成《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评审一览表》并按要求打印。

六、评审材料受理的起止时间

受理材料的时间:2013年6月20日至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高级职称评审费300元/人,报送材料时一并缴纳。

八、联系方式

市职改办(市人社局职称科),联系电话:0715-8235952。

咸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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