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201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卫人发〔2016〕15号
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委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省直各单位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称评审政策、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等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7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材料上报时间、地点
评审材料上报时间:2016年3月1日 ,地址:哈尔滨广瀚宾馆,哈尔滨高新区迎宾路集中区洪湖路33号。
二、申报材料相关要求
(一)执行标准:《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社发〔2014〕30号)。
(二)学历与资历
1.多层次学历申报人员,如中专、大专、本科,除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还应按如下要求提供各级别的学历证明:如为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学历,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需由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如为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原件;如上述材料均无法提供的,需到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2.申报正、副高级职称,需提供已取得各级别(包括初、中、副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为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三)外语、计算机成绩和免试条件,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减轻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负担,营造宽松的人才成长环境,从今年开始,在县及以下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含在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省、市直属单位人员)晋升职称时不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要求。“四煤城”外语、计算机成绩省内合格标准按黑人社函〔2015〕303号文件执行。
(四)事业单位岗位聘任要求,从今年开始,取消被聘在岗1年以上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的规定,只要现为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即可申报上一级职称,经费形式为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内部聘任在岗后也可申报上一级职称。
(五)工作业绩及学术成果,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继续教育学分要求:需提供经2015年审验的《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
(七)卫生支农要求: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黑卫人〔2006〕42号)等文件要求,有关人员申报材料时,除提供《城市卫生支农工作手册》外,还应提供反映本人支农工作的佐证材料。
(八)同级改职人员需提供《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
(九)从今年开始,在高级职称评审中正式启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个人用户版本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pwh/cj.jsp,部门用户版本的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申报人员、基层单位、主管部门需通过平台录入、审核、上报参评人员信息,平台使用技术问题咨询电话:0451-58976520。
三、进一步加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与材料上报的审查
(一)各基层单位要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建立和完善推荐办法;要设立推荐委员会,成员中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低于三分之二,在推荐工作中需严格执行回避原则,推荐人员需由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同意票数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能予以推荐;要做好职称推荐与岗位设置工作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根据岗位空额科学合理规划职称申报数量;要认真贯彻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评审结果公开、聘任岗位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的“五公开、一展示”制度;要严格执行申报公示制度,申报人员名单需在本单位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
(二)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申报人员材料的审查。要制定审查办法,完善审查程序,严格审查管理。根据有关规定,一是要对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岗位聘任、继续教育、卫生支农、外语、计算机和专业技术考核、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进行严格审查;二是要对材料的填写(包括业绩成果、论文及个人真实性承诺签字和年度考核结果等)项目,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漏项现象发生;三是要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予以认定,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防止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三)在高级评审委员会审查材料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补充材料;对《专业技术任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其他审查表缺项的申报人员材料,将不予参评或不予通过。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人员、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在学历、资历及所有业绩和成果材料、考试与考核证书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参评或已获资格,并将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评审材料目录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