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卫发〔2013〕53号
宁波市卫生局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32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并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个体医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二、申报条件
(一)正常申报条件:按《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2号)等规定执行。
(二)破格申报条件(不包括社区卫技高级资格)按《关于印发<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第23号)、《关于2003年度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3〕121号)规定执行。破格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申报社区卫技高级资格,按《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浙人专〔2006〕1号)和《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执行。
申报社区系列资格提供的三级论文,必须提供新闻出版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gapp.gov.cn)期刊在线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粘贴在杂志封面。
(四)其他条件
1.关于专业工作年限。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2.关于任职资历。从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对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3.关于论文要求。
论文发表截止时间统一为2013年6月30日。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交论文名录,按《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2号)执行(见附件7)。
所有申报提供的国内论文,须提供在中国知网(http://acad.cnki.net)、维普数据库(http://www.cqvip.com)或万方数据库(http://www.wanfangdata.com.cn)论文在线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内容应包含论文题目、第一作者名称、发表期刊名称、发表时间等信息。打印页面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名,加盖单位印章。未被数据库收录的须提供由杂志社出具的论文真实性证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前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基本合格者
2.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3年(不含评审当年,下同);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1年。 3.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4.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5.经查实收受“红包”未满1年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6.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7.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六)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
1.职称外语要求,按《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规定执行。符合免试条件的,应填写外语免试审核表。
2.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凡45周岁以下申报人员,应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模块合格证书。免试条件仍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执行。符合免试条件的,应填写计算机免试审核表。
(七)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按《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文件规定,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人员,都须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中医药继续教育,每年须取得Ⅰ类学分5—10学分,5年内累计25—5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5年内累计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资格。
(八)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社区)服务要求按《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文件执行。
(九)申报评审专业类别要求
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及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
(十)申报材料公示
各地各单位在上报材料前,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送局组织人事处。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级监督电话:87347684;地址:驻宁波市卫生局监察室(永丰路237号)。
三、上报材料的要求与时间
(一)申报材料目录、份数和装订要求见附件4。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须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须经逐级审核上报,其中县(市)、区申报材料须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上报。对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局不予受理。
(二)申报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http://zcsb.zjwst.gov.cn)。单位应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并经本人确认签字后,逐级上报,保证填报信息的准确和规范。
(三)申报材料上报时间截止为7月10日。材料接收部门为宁波市医学考试办公室,地址:迎风街25号(市医鉴办内),联系人:叶忆群、汪海东,联系电话:87295202、87295659。
四、业务考试要求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共设置专业99个专业(含今年新增、调整的风湿与临床免疫学、急诊医学、重症医学、输血技术4个专业),其中申报部分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见附件8)。申报对象必须参加省厅统一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试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必须为合格及以上。申报中西医结合内科和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此外,从2014年起,申报对象所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6月30日。
(二)从今年起,为加强对申报对象专业实践的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考核评价,所有申报对象需提交《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或关键、重大技术(科研)问题或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例表》(见附件9),申报临床类专业人员还须填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见附件10)。
(三)从今年起,对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在线生成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cscse.edu.cn)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1990年以前取得的学历证书须提供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把握政策依据,掌握政策口径,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在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组织人事处联系,联系人:于建美,联系电话:87363579。
本通知与原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2.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临床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社区)服务情况登记表
3.公示结果函
4.上报材料要求
5.《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
6.《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
7.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2号)
8.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目录
9.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或关键、重大技术(科研)问题或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例表
10.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
宁波市卫生局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