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职改函〔2013〕24号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积极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甘卫医政发〔2012〕255号)和《关于报送2013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相关材料的补充通知》(甘卫职改函〔2013〕19号),现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通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提交评审。评审时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二、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申报评审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事业单位岗位结构设置比例的限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评审。
三、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不受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规定必须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一年的限制。
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人员任现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和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由所在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
五、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核实推荐的申报人员的真实身份,所推荐人员严格限于单位聘用人员。公立医疗机构在编人员如假借以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聘用人员的身份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经查证属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审。对于审核把关不严的的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经查证属实,将在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3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受理工作即将结束,请各市州、各有关单位及时通知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于10月31日前补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应由所在医疗机构认真审核、推荐、张贴公示,按照“谁审批设置、谁主管”的原则,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
联 系 人:周宏斌、苏宁
联系电话:(0931)4818116、8539710
材料报送地点: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甘肃省广电网络大厦13楼)
甘肃省卫生厅
2013年10月22日
甘卫职改函〔2013〕19号
关于报送2013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相关材料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报送2012年卫生技术及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卫人发〔2012〕283号),经省卫生厅与省人社厅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乡镇卫生院申报评审正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事宜。乡镇卫生院人员申报评审正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设置比例的限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评审。根据《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双向流动工作的意见》(甘卫人发〔2011〕192号),鼓励省、市、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同时,免除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卫生支农经历的要求。对于申报2013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卫生技术人员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应由本人与拟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签订全职服务合同并经所在单位与县区卫生局认定。
二、关于编外聘用人员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事宜。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可参照所受聘单位在编高、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比例,申报评审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所在单位出具委托评审报告,逐级审核上报。推荐单位必须认真核实申报人员真实身份,所推荐人员严格限于单位聘用人员。如假借以编外聘用人员的身份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经查证属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审。对于不按规定公示、审核和把关不严的的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经查证属实,将在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民营医院申报高级技术职务参照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评审办法。
请各市州、各部门及时通知所属单位和相关人员,抓紧做好自愿流动到乡镇卫生院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申报评审材料的补报工作。各市州卫生局和相关单位务必于9月26日前统一完成报送,以确保评审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联 系 人:周宏斌、苏宁
联系电话:(0931)4818116、8539710
材料报送地点: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甘肃省广电网络大厦13楼)
甘肃省卫生厅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