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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201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12-23 12:19来源:卫生资格考试吧 作者:lengke 点击:
  

阳卫办〔2009〕23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厅发〔2009〕82号)安排,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5月22、23、29、30日举行。为确保我市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10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打印《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完成网上报名工作。

  2009年12月17日起为各考点、报名点办理网上报名确认工作时间,网上报名确认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地报名点、考点确定,考生须在所在地报名点、考点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确认,全省报名确认工作必须在2010年1月12日前完成。报考条件及其相关事项见附件1.

  2010年1月8日前,市卫生局人事科受理各县(市、区)及各有关单位网上报名考生的确认,地点:阳江市区新江北路市卫生局人事科,电话:3180099.

  二、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类别

  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考试。每门专业的中、初级考试科目均为4科: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考生可选考其中部分科目,也可全选。2009年参加本专业考试已及格的科目,可以不再报考,只需补考其他科目即可;也可以全部科目都报考。

  (二)考试方式及时间

  1、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5月22、23、29、30日 基础知识 上午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上午11:00—12:30
专业知识 下午2:00—3:3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4:30—6:00

  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5月22日 基础知识 上午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下午2:00—4:00
5月23日 专业知识 上午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2:00—4:00
 

  (三)成绩管理

  1、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地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2、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三、考场设置

  我市的考场、试室会在安排确定后公布,并在《准考证》上详细标明。自2010年4月28日起,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30日。

  四、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319号)规定执行: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

  附件:1、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事项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相关事项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护、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

  (四)其他相关规定

  1、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报考护理学(士)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请各地将报考材料审核后按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考点审核通过人员导出的考生报考名册顺序整理于2010年1月22日前上报省考区。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2、自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3、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4、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发〔2008〕148号文的规定,粤人发〔2007〕196号、364号文暂停执行。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报名考试的有效依据。

  5、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6、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7、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8、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考生,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报名要求

  (一)报考者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一份;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注:2010年护理(含助产)专业毕业生报考护理(士)须提交就读学校关于本人就读专业、学制及学习形式、学历类型等的证明材料,并确保其毕业前能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的临床实习的证明。

  (二)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师资格证。报考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不管成绩是否及格,报名时都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如果没有按规定提交成绩单或档案号,造成无法考试或合并成绩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原件审验后退回)。报名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各考点应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报名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3 药学
014 中药学
015 护理学
016 中医护理学
017 口腔医学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2 营养
023 理化检验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026 输血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27 全科医学
028 全科医学(中医类)
029 内科学
030 心血管内科学
031 呼吸内科学
032 消化内科学
033 肾内科学
034 神经内科学
035 内分泌学
036 血液病学
037 结核病学
038 传染病学
039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040 职业病学
041 中医内科学
042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043 普通外科学
044 骨外科学
045 胸心外科学
046 神经外科学
047 泌尿外科学
048 小儿外科学
049 烧伤外科学
050 整形外科学
051 中医外科学
052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053 中医肛肠科学
054 中医骨伤学
055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056 妇产科学
057 中医妇科学
058 儿科学
059 中医儿科学
060 眼科学
061 中医眼科学
062 耳鼻咽喉科学
063 中医耳鼻喉科学
064 皮肤与性病学
065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66 精神病学
067 肿瘤内科学
068 肿瘤外科学
069 肿瘤放射治疗学
070 放射医学
071 核医学
072 超声波医学
073 麻醉学
074 康复医学
075 推拿(按摩)学
076 中医针灸学
077 病理学
078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9 口腔医学
080 口腔内科学
081 口腔颌面外科学
082 口腔修复学
083 口腔正畸学
084 疼痛学
085 重症医学
086 计划生育
087 疾病控制
088 公共卫生
089 职业卫生
090 妇幼保健
091 健康教育
092 药学
093 中药学
094 护理学
095 内科护理
096 外科护理
097 妇产科护理
098 儿科护理
099 社区护理
100 中医护理
101 口腔医学技术
102 放射医学技术
103 核医学技术
104 超声波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理化检验技术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111 消毒技术
112 心理治疗
113 心电学技术
114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115 病案信息技术
116 输血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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