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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三)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六)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八)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一)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以及省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