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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1-12-26 10:38来源: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lengke 点击: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驻佳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68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方式

   (一)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二)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 月 19 、 20 、 26 、 27 日

08 : 30 — 10 : 00

相关专业知识

11 : 00 — 12 : 30

专业知识

14 : 00 — 15 : 30

专业实践能力

16 : 30 — 18 : 00

(三)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 月 19 日

09 : 00 — 11 : 00

相关专业知识

14 : 00 — 16 : 00

专业知识

5 月 20 日

09 : 00 — 11 : 00

专业实践能力

14 : 00 — 16 : 00

二、成绩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要求

(一)凡符合《原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人发〔2000〕462号和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的通知》(黑人发〔2001〕150号)中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附件2),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3)中选择报考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药、护、技初级(士)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初级(师)资格考试的学历和资格应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的有关条件掌握。
  (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六)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报名程序

为了规范考试网上报名程序,2012年度我市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继续实行定点照相、现场填报个人信息。

我市网上报名程序为:

(一)网上报名

考生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统一到市东风照相馆(地址:中山路中国银行北50米)进行现场验证身份后照相,并同时在照相处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上传照片,打印报名表。网上报名时间: 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8日。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必须由报考人员本人到场,现场采集照片。

(二)现场资格审查

考生完成现场验证网上预报名并经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签章后,必须由各单位主管部门统一于2011年12月26日-12月30日、2012年1月5日—1月10日携带全部材料包括:考生的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执业证原件、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报名表必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到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网上预报名的确认(不受理个人报名;不受理无主管部门公章报名),考试中心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后,考生才正式通过了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地点:市人事考试中心(市劳动大厦404房间),联系电话:8240704

(三)考试收费

网上交费时间:2011年12月26日-2012年1月20日。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6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94号)规定,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考试两种,报考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含代国家收费),报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含代国家收费)。

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重新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按提示进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后概不退费。

(四)准考证打印
   自2012年4月20日至5月27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考场设置
   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和各市地分别设置考点,县级不设考点和考场。

(六)考试注意事项

1、网上报名时间截止,数据库封闭以后,任何人不能补报。
  2、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准参加考试。
  3、应考人员考试时要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请各主管单位严格按照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有关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

1、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2012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具体工作

时间安排

网上报名(节假日不休息)

2011 年 12 月 20 日 — 2012 年 1 月 8 日

现场确认(节假日休息)

2011 年 12 月 26 日 — 12 月 30 日

2012 年 1 月 5 日 — 1 月 10 日

网上缴费(节假日不休息)

2011 年 12 月 26 日 — 2012 年 1 月 20 日

考点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2012 年 1 月 21 日 — 2 月 24 日

考区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2012 年 1 月 21 日 — 3 月 5 日

考点编排考场试室、安排

考生座位、考区审核各考点

考场安排

2012 年 3 月 6 日 — 3 月 16 日

考生打印准考证

2012 年 4 月 20 日 — 5 月 27 日

考试

2012 年 5 月 19 、 20 、 26 、 27 日

网上成绩公布

考后两个月左右

附件 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卫人发〔 2000 〕 462 号摘) 。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 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 施住院 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 任 医师职务满 7 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 从事 医师工作满 6 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 从事 医师工作满 4 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从事 医师工作满 2 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卫人发〔 2001 〕 164 号摘)。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 7 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 6 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 4 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 2 年。

  (五)、取得相 应专业 博士学位。

  药、护、技初级(士)专业报名参加初级师考试报名条件(职改字〔 1986 〕第 20 号摘)。

  第八条 医(药、护、技)师

  1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 、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3 、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 、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高〔 2002 〕 10 号摘)

  三、自 2002 年 10 月 31 日 起,停止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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