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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职办[2011]140号 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1-12-31 13:21来源:哈尔滨市人事考试网 作者:lengke 点击:
  

关于做好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职办[2011]140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函〔2011〕6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方式
  
(一)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二)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 月 19 、 20 、 26 、 27 日

08 : 30 — 10 : 00

相关专业知识

11 : 00 — 12 : 30

专业知识

14 : 00 — 15 : 30

专业实践能力

16 : 30 — 18 : 00

  (三)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 月 19 日

09 : 00 — 11 : 00

相关专业知识

14 : 00 — 16 : 00

专业知识

5 月 20 日

09 : 00 — 11 : 00

专业实践能力

14 : 00 — 16 : 00

  二、成绩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要求

  (一)凡符合《原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人发〔2000〕462号和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的通知》(黑人发〔2001〕150号)中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附件1),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药、护、技初级(士)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初级(师)资格考试的学历和资格应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的有关条件掌握。
  (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六)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报名程序

  考生首先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网报时需选择哈尔滨市考区,然后到哈尔滨市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自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完成后,考生完成报名流程。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审查或网上交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无效。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2月20日-2012年1月8日。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按照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从报名网上直接打印申报表(供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

  (二)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1年12月26日-12月30日、2012年1月6日—1月10日。考生须到哈尔滨市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考生在进行资格审查时,须携带《申报表》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学历证、任现职职称证,临床专业的还需要执业医师证)。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实、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哈市现场确认地址:哈尔滨市职称考试指导中心(道里区地段街10号二楼大厅)。

  (三)考试收费

  网上交费时间:2011年12月26日-2012年1月20日。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6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94号)规定,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考试两种,报考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含代国家收费),报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含代国家收费)。各市地人事考试中心留存费用为:每人每科15元考务费。
  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重新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按提示进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后概不退费。

  (四)准考证打印
   自2012年4月20日至5月27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注意事项

  1、网上报名时间截止,数据库封闭以后,任何人不能补报。
  2、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准参加考试。
  3、应考人员考试时要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附件: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卫人发〔2000〕462号摘)。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卫人发〔2001〕164号摘)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药、护、技初级(士)专业报名参加初级师考试报名条件(职改字〔1986〕第20号摘)

  第八条 医(药、护、技)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2〕10号摘)

三、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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