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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10年度卫生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时间:2009-12-15 11:54来源:卫生资格考试吧 作者:lengke 点击:
  

  各市、地人事局、卫生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卫生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政府各直属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精神,经与省卫厅协商,现将我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方式

  (一)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二)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三)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考试安排如下:

  二、成绩管理

  (一)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地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

  (三)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条件和要求

  (一)报名条件

  1、凡符合《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人发[2000]462号和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的通知》(黑人发[2001]150号)中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附件2),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4)中选择报考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2、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3、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4、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5、药、护、技初级(士)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初级(师)资格考试的学历和资格应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的有关条件掌握。

  6、从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4)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7、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二)报名要求

  1、各市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工作,不得放宽报考条件。

  2、考生申报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应提交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3、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方式。考生到各机构确认网上申报时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书原件;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3,报考护理初级(士)2份,其它专业1份)。已参加过考试的人员,要正确填写原档案号、应报考科目。

  报考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的考生,网上报名后按属地化管理将考试报名表(2份)及有关材料上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农垦、森工系统考生将考试报名表及有关材料上报省农垦、森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由市地、省农垦、森工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另行通知),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2010年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网上报名后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4、考生要详细阅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4)并根据专业目录填写所报考专业及代码。

  四、报名时间和程序

  (一)报名时间

  除了报考护理学初级(士)之外的各专业卫生技术资格报名时间: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11日。其中,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10日为考生网上预申报时间,2009年12月24日至30日,2010年1月5至11日为考生到各市地人事局确认网上申报、交费时间。

  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11日。其中,2009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25日为考生网上预申报时间,2009年12月16日至29日,为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名材料时间,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1月7日为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资格时间,2009年12月24日至30日,2010年1月5日至11日为各市地人事部门网上信息确认时间。

  (二)报名程序

  1、除了报考护理初级(士)之外的各专业卫生技术资格的考生必须于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10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报个人信息并打印《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3)1份,于2009年12月24日至30日,2010年1月5日至11日,考生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签章后,携带全部材料到当地人事局考试中心进行网上预报名的确认、交费,当地人事局考试中心进行网上报名确认、交费后,考生才正式通过了报名。非在哈中、省直单位考生按属地管理,在哈中、省直单位考生由单位人事(干部)处统一到省人事编制服务大厅(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乐业大厦一楼)进行网上预报名确认工作。

  2、报考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网上报名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签章,携带全部材料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名材料的初审,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携带报名表到所选考点进行确认、交费,考生才正式通过了报名。

  五、准考证打印

  自2010年4月28日至5月30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自行打印准考证。

  六、考场设置

  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和各市地分别设置考点,县级不设考点和考场。

  七、数据上报

  2010年1月12日前各市地人事局考试中心将各专业报名数据核准后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八、考试收费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6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94号)规定,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考试两种,报名费均为15元/每人,报考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含代国家收费),报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含代国家收费)。各市地人事局留存费用为:非报考护理学初级(士)每人15元报名费,每人每科15元考务费;报考护理学初级(士)每人10元报名费(另外5元上缴省里,用于卫生部门资格审查费用),每人每科15元考务费,其余费用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将上缴费用汇至:

  开户行:建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

  户 名 :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帐 号 :23001866751050503109。

  九、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名时间截止,数据库封闭以后,任何人不能补报。

  (二)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准参加考试。

  (三)应考人员考试时要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四)应考人员考试前要认真阅读考场规则,遵守考场纪律,对考试违纪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请各地严格按照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有关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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