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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1-12-01 11:01来源:卫生资格考试吧 作者:lengke 点击:
  

河南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护士系指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管理实行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厂(场)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医院、卫生所、医疗站、社会办医、个体开业机构中从事护理专业技术的人员。

第五条 县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执业考试。具备以下资格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一)获得未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免试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 文凭者;?
(二)已在护理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但无中等以上正规学历并具有同等学历的现职护理人员;
(三)经过一定专业培训和两年以上实践经验的非护理人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一)获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免试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应届毕业 生或在岗护理人员。
(二)获得国内外医学院校或高等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含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 认免试资格的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函大)。

第八条 省卫生厅成立护士执业考试委员会,负责护士执业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其职责:
1、根据卫生部的考试办法制定河南省护士执业考试细则;
2、负责审核申请执业护士的资格审查;
3、负责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审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九条 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考试者,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三)毕业证书;
(四)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申请考试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经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具有考试资格的人员名单报省卫生厅,审核合格的由省卫生厅发给《护士执业考试准考证》。

第十一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卫生厅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三章注 册

第十三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四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首次申请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和工作单位证明;
(三)县及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四)护理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七条 护士注册可以集体履行注册,也可个人履行注册。凡注册手续齐全,注册机关予以受理;注册手续不全,注册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护士连续注册,必须在前一注册年度期满前六十日向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再次注册。?

再次注册必须缴验学历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提交本年度健康检查证明和工作单位证明,缴纳注册费。

第十九条 申请再次注册,除提交前款规定证明外,还必须提交参加继续教育的毕业证书、业务技术档案、医德医风档案、离退休证明。继续教育包括:
(一)专业进修;
(二)参加长、短期培训班;
(三)参加学术活动。参加专业的在职学习或业余学习累计每年不少于30学时,或在一个注册年度内,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达到规定的学分线以上。
在私立医疗机构或护理服务机构工作的护士办理再次注册的必须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的人员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在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医院出具的证明,方可按照第十九条规定 办理再次注册。

第二十一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违反《办法》和本细则有关注册规定的;
(二)不在护士岗位工作的;
(三)服刑期间;
(四)哑及矫正视力低于0.5、听力低于50分贝和肢体残疾等不能执行护理业务的;
(五)精神分裂症及传染病活动期不宜从事护理业务工作的;
(六)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被中止注册期限未注册的;
(七)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被取消注册的;
(八)有职业不正当行为以及其它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

第四章执 业

第二十三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的;
(二)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
(三)没有护士或护士缺编的乡镇卫生院(所)中的护理员在护士或医生的指导下协助从事部分护士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护理员的职责是:
(一)担任病人生活护理和部分简单的基础护理;
(二)巡视病房、协助病人进餐;
(三)协助护士搞好被服和家具的管理;
(四)及时收送检查标本。

第二十五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按照规定填写护理记录,观察病人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

第二十六条 护士在执业中遇到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主管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健康指导、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医疗保护原则和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泄露就医者的隐私。?

第二十九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预防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干扰和阻挠护士的正常护理业务工作,强迫护士违反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治疗常规。

第五章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十九条和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但未经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护士工作,限期补办注册手续;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任用未经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医疗机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买卖、冒用、伪造、变造或其它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依照《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四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办法》和本细则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6个月至2年的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卫生厅审 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第三十八条 凡军队转业人员、有规定学历又取得护士以上职称者,予以注册;无规定学历但有技术职称者或有规定学历但无技术职称者,须经过二级以上医院试用三个月,能胜任护士工作的予以注册,不能胜任的须经执业考试合格后方予注册。

第三十九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我省从事护士工作的,接收或邀请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厅依照本细则规定通过护士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方可办理注册。

第四十条 护士申请开业成立护理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医疗人员个体开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三名护士以内的可以成立护理服务站,三名护士以上的可成立护理服务中心。护士开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2、在医疗机构从事护士工作满五年并有待业证书;
3、经过注册;
4、在开业地有固定住址和户籍。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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