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洛阳市执业护士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全市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国务院第517号令)和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令)的规定,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向执业地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经研究,决定于2013年4月1日起,开始洛阳市护士延续注册办理工作。逾期未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注销注册并收回《护士执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延续注册的对象
2008年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我市各级医疗机构中执业的相关从业人员。
(二)申请延续注册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满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护士执业注册。
(三)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地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延续注册只需提交1份)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在护士工作岗位证明、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本医疗机构本或县(市)区护士延续注册汇总名单;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其他
1.不予延续注册的情形有: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2.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
3.材料齐全,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四、延续注册工作流程
1.个人提出申请,由单位集体申报。
2.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备齐材料后由所在辖区、县卫生局统一报送申请延续注册材料。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市局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备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后,直接上报市卫生局办理。
4.经市卫生局审核合格,打印延续注册审批记录并加盖公章;
5.县区卫生局或医疗机构接到市卫生局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取回证书。
五、其他事项
1.请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及相关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审核材料,未在规定时间上报需从新排队,逾期未延续注册由此造成的非法执业等后果,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2.2013年护士延续注册申报材料要求及相关表格请登录以下网址下载后按规定填:
http://www.lyws.gov.cn/sort/sort_57.shtml
3. 工作联系方式:
洛阳市卫生局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9号,洛阳市卫生监督局403房间。
联系电话:63322521。
二○一三年三月